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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五”期间,我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实现了市政府提出的“到*年全市基本建成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目标。全市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基本完成,同时建设了一大批社区卫生服务站,各项服务工作全面开展,为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10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50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绍政发〔*〕1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卫生强市建设,实现“到2010年建立起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十一五”期间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深化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乡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连续、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和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等“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
2.坚持城乡统筹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要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新农村社区建设的必备条件。通过推进社区卫生服务,逐步使农村居民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样便捷、优质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积极规范整合村卫生室,将村卫生室纳入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体系。
3.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根据每一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下设适当数量服务站的原则要求,“十一五”期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重点是进一步提高服务人口覆盖面和服务可及性。到“十一五”期末,全市每一个建制乡镇(街道)原则上建成一个设施先进、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时根据人口和地域面积,按照可及性原则合理设置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原则上城市社区每5000—10000居住人口设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3000—5000居住人口或者每1—2个行政村设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或规范的村卫生室,达到城市和农村平原地区居民步行10—15分钟、山区居民步行15—30分钟可以到达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要求,从而建立起布局更加合理、群众更加方便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实现服务人口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健康教育。设置社区健康宣传栏,定期更新内容,户户获得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居民身心健康咨询与教育。
(二)健康管理。充分利用健康体检、临床诊疗、无偿献血、婚前检查、职业体检、重点人群服务等体检资料,结合主动上门服务,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
(三)基本医疗。方便社区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治;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开展社区巡诊,处理常见疾病,访视重点对象,落实防控措施,做到“小病不出社区、大病及时转诊救治”。
(四)儿童保健。向0―7岁的儿童提供全省免疫规划规定的7种一类疫苗的接种服务,确保接种率达到95%以上;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五)妇女保健。积极开展婚前保健、孕产妇保健,确保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并为已婚育龄妇女每2年提供1次常见妇女病检查。
(六)老人和困难群体保健。为60岁以上老人和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落实社区责任医生,定期随访,跟踪服务,动态管理,开设家庭病床及送医送药上门服务。
(七)重点疾病社区管理。落实对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精神病等重点疾病和高血压、肿瘤、糖尿病、肝炎等主要慢性病的社区管理。
(八)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按规定要求收集和报告传染病疫情、集体中毒、职业危害及农村集体聚餐、饮用水污染、出生死亡、出生缺陷和外来人员等信息。
(九)环境卫生协管。协助做好村(居)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和除“四害”工作。
(十)卫生监督。配合县级卫生监督所及其派出机构对农村学校、医疗机构、相关企业和经营单位开展卫生检查。
(十一)协助落实疾病防控措施。承担或协助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治疗和其他防控工作,协助开展疾病监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配套政策
(一)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建设规划。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并减免城建配套等费用。城镇新建住宅区所需配套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已建成的小区和原居民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负责解决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用房面积一般应达到150平方米以上。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单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加大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继续执行《关于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2〕7号)和《*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02〕98号)规定的经费投入政策。各县(市、区)财政对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一次性拨款3-1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以后按服务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安排专项经费,并逐年有所提高。乡镇政府也应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经费投入。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辖区内3大类12项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的,各县(市、区)财政应拨给相应的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
经卫生部门验收合格的规范化村卫生室可以享受有关的社区卫生服务补贴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队伍建设。编制部门要根据每1500—2000服务人口配备1名全科医生和护士以及适当的公共卫生、医技人员的要求,适当增加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五)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初级卫生保健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有机结合。制定合作医疗和初保政策,要有利于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要把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发展规划,明确责任,严格考核,狠抓落实。
(二)坚持标准,制订规划。各县(市、区)要在“十五”建设的基础上,根据本意见要求,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逐一制订“十一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在此基础上形成县(市、区)的整体规划,作为今后五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主要依据。
(三)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
1.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抓好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加快全科医师培养,深化服务内涵建设。县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加强对社区服务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价格管理部门要做好社区卫生服务项目收费价格的审批和监督。
3.民政部门要把社区卫生服务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建设规划。
4.财政部门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投入一定的启动资金,并对服务工作的开展给予经费支持。
5.人事部门要制订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有利于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的有关人事政策。
6.劳动保障部门在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要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
7.规划部门应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用房总体布局规划情况,在地块规划中予以明确;建设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做好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8.人口计生部门配合做好对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
9.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
10.残联要加强与卫生等部门的协作,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力量上的优势做好残疾人的社区康复工作。
11.教育、文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健康教育和保健指导工作以及社区卫生服务的宣传工作。
(四)加强管理,搞好服务。街道、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主体,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搞好人员业务培训,落实各项任务,继续深化服务方式和服务功能的转变,实现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的紧密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辖区内的服务站,对服务站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社区居委会要积极支持服务站开展基层卫生服务工作,并参与对服务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