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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文明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市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康复医疗
(一)残疾人在市区公办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优先就诊、划价、化验、检查、取药、缴费、住院。残疾人康复住院期间,床位费可减免20%,市区各医疗机构应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残疾人享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跟踪随访、电话咨询、健康教育、家庭病床、康复训练和转诊等服务。
(二)特困残疾人凭《*市惠民医院医疗优惠证》到*市惠民医院就医,享受市惠民医院规定的优惠待遇。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市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予以救助。
(三)农村残疾人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特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补助部分由市财政和镇(街道)各承担50%。
(四)精神病患者在社区康复的可免费领取常规治疗药品,病情严重需要住院的特困精神病患者的住院治疗费用,由政府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予以解决。定点医院为市第七医院。
(五)列入助盲复明工程救助的白内障患者,由残联统一组织到定点医疗机构免费实施复明手术。其他持残疾人证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的,每例补助500元。
(六)各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在临床中发现听力障碍、智力障碍、脑瘫儿童时,应及时完整地填写《*市儿童听力障碍、智力障碍、脑瘫儿童临床报告卡》,每月底由各医疗机构报市残联。市残疾人康复训练中心组织实施三类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和康复转介。
(七)对于需要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等残疾儿童,凡家庭生活困难的,可减半或免收康复费、护理费、保育费,相关费用由政府给予补助。
(八)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残疾人托管(安养)和康复机构的,政府在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九)积极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为社区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发基本康复器材,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康复员、残疾人、残疾人亲属进行康复知识培训。根据服务残疾人工作量,给予社区康复员适当补贴。
(十)特困残疾人或一户多残、一人多残者必需的普及型辅助器具,有计划地实施免费配发,特困残疾人在市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购买免费配发范围之外的与其残疾类别相关的辅助器具,按成本价优惠40%,其他残疾人在市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购买用品用具的,按成本价优惠20%。向盲人免费赠送普及型视路杖,向低视力患者免费赠送普及型助视器。
二、劳动就业
(十一)统筹协调,整合资源,将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劳动力市场、就业培训机构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协作机制,逐步在三者之间实现信息联网,资源共享。
(十二)各用人单位在职工招用、聘用、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障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向用人单位积极推荐残疾人。
各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办理社会保障,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和为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十三)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市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按照不低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和部门,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各用人单位对合同到期的残疾职工,应优先续签合同。
(十四)稳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指导,认真落实优惠照顾政策,切实维护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福利企业改制的,应依法优先保障残疾职工的利益。
对有劳动能力的弱智残疾人,福利企业应予以接纳,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机构,集中安排盲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福利企业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十五)鼓励、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工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核发营业执照,适当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对经营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可以适当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税务部门对残疾人员本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个人从事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类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月销售额不满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对2007年1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自谋职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残疾人,经本人申请,残联审核,符合条件者可取得20000元以内的小额扶持贷款,并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对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特困残疾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十六)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特别是特困残疾人就业。逐步配备有条件的残疾人担任镇(街道)残联专职干事、社区专职委员,从事镇(街道)、社区残疾人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七)扶持残疾人从事种养殖业。对于残疾人要求从事种养殖业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资金、场地、技术、信息、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对直接安置5名(含5名)以上残疾人就业,并被市、区残联确定为残疾人扶贫基地的,按残疾人安置数月人均500元的额度下拨扶持资金。
三、教育培训
(十八)建立残疾人教育救助机制。教育部门要将可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全部纳入授教范围。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实行“三免一补”政策,即免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减免在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书本费、杂费。对列入帮困助学的高中段(含职高、中专、技校)残疾学生的每学期学杂费减免不低于1000元。
学校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对寄宿的残疾学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对低保家庭的残疾学生每年发给500元助学金和可抵冲杂费、代管费、住宿费的教育券;九年义务教育段内的残疾孤儿每年发给500元助学金,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残疾学生每年发给300元助学金。
对残疾人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残疾人),一方户口在*,其子女户口在外地的,允许其子女在*借读,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借读费。
(十九)鼓励、扶助残疾人入学和自学成才。对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残疾人,本科及以上每人每学年给予3000元补助,大专每人每学年给予2000元补助。通过自学、函授等方式取得国家承认大专、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凭毕业证书,分别给予2000元、4000元自学成才奖励。
(二十)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免收培训费;经残联同意,残疾人首次参加社会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培训费给予全额报销。
四、扶贫和社会保障
(二十一)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应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进入低保的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赡)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残疾人优先安排集中供养。
(二十二)对未进入低保、年满18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个人无固定收入、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救助。
(二十三)特困残疾人在低保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助;对日常生活起居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的每人每月再补助100元。
(二十四)对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愿望但一时难以就业的残疾人,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3个月未被推荐就业的,从第4个月起,每月给予150元救助,期限一年,期间就业或经二次推荐而本人自愿放弃的,从次月起停发该项救助。
失业残疾人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每月给予200元补助,期限为一年,期间就业或经二次推荐就业而本人自愿放弃的,从次月起停发该项补助。
(二十五)城镇特困残疾人家庭住房符合救助条件的,通过实施廉租住房配租予以解决,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农村特困残疾人无住房或居住危房的,纳入残疾人“安居工程”,通过新建、改建、修缮加以解决。
(二十六)特困残疾人家庭享受政府规定的日常生活用水、电、煤气价格优惠政策,有线电视基本频道收视费优惠50%。
五、文化生活
(二十七)在法定节假日、“全国助残日”和“国际残疾人日”,残疾人可免费进入公园、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市区影剧院在全国助残日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
(二十八)公共通讯设施增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功能,并酌情减免相关费用。
(二十九)电视台对播出的电视综合新闻节目,逐步增加中文字幕或手语解说。
(三十)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盲文阅览室,并提供盲文读物或语音读物。
六、环境保障
(三十一)严格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加强城市道路、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规划设计审批和检查验收环节;在工程审查立项及扩初设计、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残联参加。
(三十二)公共停车场所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最方便残疾人出入的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车辆泊位,并设立明显的残疾人专用标志。
新建、改扩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三十三)残疾人乘坐市区公共汽车,盲人凭《盲人乘车证》、特困残疾人凭低保证免费乘坐。其他残疾人乘坐市区公共汽车应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三十四)残疾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在法定范围内,可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残联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七、其他
(三十五)本意见所涉及的经费按现行渠道由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解决,其中增加的残疾儿童康复费用减免、残疾人辅助器具免费配发及优惠供应差额、社区康复器材配发、扶贫基地补贴、残疾人高等教育自学奖励及参加社会培训、未进入低保重度残疾人救助、未就业失业残疾人补助等经费按属地从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支。
(三十六)本意见所称残疾人是指户籍在*市区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特困残疾人是指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三十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