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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充实加强我市消防灭火救援力量,提高灭火救援能力,推进“平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员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87号)精神,现就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招对象
征招对象为年龄在18—25周岁,初中以上文化,政治审查、体格检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男性应征公民体检标准,愿意从事执勤灭火工作的青年。部队退役的优秀士兵、地方消防职业学校消防专业毕业生优先录用。具体征招、管理按省公安消防总队相关规定执行。
二、使用范围
凡国家未增加公安现役消防编制的已建和新建消防队(站),根据公安部《关于颁发〈公安消防部队总队以下编制方案〉(试行)的命令》和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最低配备标准,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不足30人的一级普通消防队(站)、不足45人的特勤消防队(站),除申请增加公安现役消防编制外,由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负责核定人数,统一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员,充实到一线公安消防大队。
三、征招数量
根据消防部队兵员分布和消防工作任务情况,全市合计征招232名合同制消防员,原则上自*年起2年内,力争使全市一级普通消防队(站)和特勤消防队(站)队员人数达到国家最低配备标准。具体征招数量和年度征招名额见附件。
四、征招管理
地方合同制消防员的征招,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消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经培训考试,从合格者中择优征招合同制消防员,并签订劳动合同,为企业用工性质。征招的合同制消防员统一着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补充到一线执勤。合同制消防员按照部队条令条例规定,实行军事化管理,具体管理按省公安消防总队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制消防员每个合同期为2至3年,根据需要可续签合同,但最长不超过2期。合同制消防员合同期满后,转向市场就业。合同期内表现好的,消防部门视情帮助向社会企业事业单位推荐从事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五、经费保障
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征招合同制消防员所需经费列入当地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订立合同以及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奖励、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等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