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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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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55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参与的齐抓共管的机制,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工作的研究和部署,并指导、协调和督促下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专项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要根据当地交通安全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堵塞安全漏洞,并及时制定处置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工作预案。

(二)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分别成立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内和行政职责内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交通安全工作。

(三)建立健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全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都要配备交通安全工作联络员,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学生交通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备案。联络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的要及时补报。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一)教育部门负责对学生乘车安全的教育管理。要建立完善交通安全教育制度,中小学校长、幼儿园业主为校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教育部门要与学校、幼儿园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学校建立学生接送车档案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要提倡幼儿就近入园。中小学、幼儿园要负责校内、园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学生出行的交通安全教育。

(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学生乘用车辆的管控。特别是在学生接送车集中的校门口、必经路段和条件较差的路段,要充实警力加强管理,重点查处“病车”、“黑车”和超载接送学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交通部门负责规范学生接送车的式样和车型,每年一至二次,到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对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和台账进行“三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接送车予以减免规费。严肃查处以营利为目的的校外组客、“黑车”营运等行为。通过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和交通提示标志、铺设减速设施、在学校门口和学生出入路口添加人行横道线标志等有效手段,进一步完善通校公路、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中小学生急救知识、自救知识教育,提高中小学生紧急自我救助能力。开通急诊急救绿色通道,确保一旦交通事故发生后救治工作措施得力、处置及时、施救有效。

(五)安监部门要督促检查教育部门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抓好落实。

(六)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加强对农机车辆和驾驶员的源头管理,坚决制止拖拉机搭载学生现象的发生。要加大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取缔无证摊点,拆除学校周边占道违章建筑,坚决制止和纠正学校周围乱设摊、乱占道等现象。新闻单位要大力加强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七)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涉及学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三、规范接送车管理

(一)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车辆(以下称“学生接送车辆”),必须是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自有客车或专业企业具有有效证件的客车,并按有关规定在*市进行注册登记。在外地注册的民工子弟学校自有接送车应到市公安、交通部门备案。

(二)学生接送车辆除必须由公安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外,还应按交通部门要求进行一年一次的检验(不实行季检)。学生接送车辆必须按营运客车的规定投报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司乘人员保险。

(三)学生接送车辆须由交通运管部门在征得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同意后,按照定时、定范围、定核载人员的原则,核发道路运输证。

(四)学生接送车辆要按规定安装营运车记录仪。车身统一式样喷色,车厢两侧统一喷印“学生接送车”字样,前后挡风玻璃内右侧应当放置“学生接送车”标志牌。

(五)学校对接送车牌照号码、核载人数、驾驶人、保险及接送学生时间、趟次等情况,要登记造册,建立台帐。除允许较大规模幼儿园(在园幼儿200人以上)使用符合要求的自备接送车外,较小规模的幼儿园不准使用自备接送车。

(六)组织用车接送时,必须按规定人数乘坐,严禁超载,且必须有监护人员(幼儿须有保育员),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凡学校和幼儿园组织学生和幼儿春(秋)游或其他外出集体活动,必须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用车必须是专业客运公司车辆,禁止使用报废车、“病车”和“黑车”等。

(七)学生接送车驾驶员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近三年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驾驶员不得驾驶学生接送车辆。

四、改善学生乘车出行条件

(一)各地要统筹研究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快发展面向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中小学校的客运网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交通厅、财政厅《关于对农村客运班车养路费等公路规费实行优惠的通知》(浙交〔2004〕428号)精神,对农村客运中用于接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客运车辆,给予适当政策扶持。对其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附加税、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运输管理费实行全免,对学生接送车辆早晚两次挂牌通行,免收路桥费。

(二)对学校购买学生接送车辆和承担学生接送车运费,政府要给予一定金额的财政补助。

(三)要启动并开通镇校、村校之间运行的班车,增加直达农村的客运线路、车辆和站点。有关部门在营运线路招标或新增营运线路时,应考虑学生用车问题,将保障周末学生用车列入协议,并作为一项准入条件。

(四)客运系统要克服客源“冷热”不匀的状况,注意统筹安排,重视延伸城郊部位学校线路。要在学生客运高峰时间尤其是周末学生流集中时段增加班车,方便学生出行。

(五)在推进农村道路建设过程中,各地要将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交通问题列入“康庄工程”统筹考虑,要把通校等级公路建设作为优先规划和建设对象。对原来窄小的简易沙石路面进行加宽,逐步改成水泥或柏油路,提升公路等级。在此基础上要不断拓展班车线路,为更多的学生出行创造条件。

五、强化教育和监督

(一)加强教育是减少学生交通事故的治本之策。教育部门要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地方课程教学计划,并定期开展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要重点做好中小学生“安全乘车、安全骑车、安全走路”的教育,使学生不断增强交通法制观念。要引导学生拒乘无安全保障的车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学校对学生接送车辆、驾驶人信息、行驶路线和责任书等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学校每月对校车驾驶人进行集中教育,同时,定期查询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对有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要采取重点学习、法规测试等形式加强教育。

(三)公安、教育部门要共同印制适合我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的宣传手册,共建少年交警学校。交警定期到学校,通过宣讲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常识、剖析典型事故案例、播放影视光盘、发放中小学生交通安全联系卡等有效方式,切实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交警要在上学、放学高峰时段,维护好交通秩序,查处“黑车”、“病车”和超载车;教师要积极协助交警护送学生上下车和穿行公路,现场劝阻并教育学生拒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

(四)严禁学生接送车搭乘无关人员,严禁超范围经营,如经查实依法追究车主、驾驶人员和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学生接送车的安全检查,一旦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并通报有关部门。在遇到突发事件或道路不畅时,要优先确保学生接送车的安全和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