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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共*市委关于推进*法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法治建设的决议》,现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法治政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市委建设“法治*”的重大决策,全面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各项规定,着力健全法制、理顺体制、创新机制,依法履行政府职能,维护宪法权威、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推进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市提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实现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运转高效的法治政府目标:
──政府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政府机构设置规范化,依法、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管理权限。
──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行政监督制度基本完备,行政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和责任追究,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公务员行政能力明显增强,行政管理效率不断提高,管理手段不断完善,管理成本逐步减低。法定职责切实履行,公共服务程序规范、便民,人民群众普遍满意。
(三)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各级政府和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确保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下,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各级政府和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遵循公平、公开原则,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要在符合法律目的的前提下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充分衡量所采取措施和手段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程序正当。各级政府和部门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并认真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高效便民。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各级政府和部门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责任等规定,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任务
(四)依法履行政府职能。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推进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政府和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要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要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要完善和切实落实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依法履行社会管理的各项法定职责,加大环境资源保护、公共安全、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损害公共利益、影响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制度,努力缓解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简化公共服务程序,创新公共服务方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
(五)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行政决策权限,决策主体应当在法定职权内行使行政决策权,涉及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决策事项,政府各部门应当报经政府批准。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重视决策前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对决策施行效果进行科学预测,对决策施行成本效益进行理性分析,拟定多种方案进行比较选择。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决策事项,可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完善法制机构参与本级政府和部门依法决策的辅助机制。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对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和决策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根据决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措施,认真落实“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围绕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强市、生态*、和谐*的总体部署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制定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是加强统筹城乡发展、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自主创新、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劳动保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领域的制度建设;改进和创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方法,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度,探索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制定方式,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听证、协调等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评价制度,根据上位法规定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凡违反上位法、违反制定权限和程序、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相互冲突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纠正。
(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履行职责,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和执法监督措施,做到严格执法、透明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行登记、听证、告知、说明等各项规定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规范的执法文书,防止程序错误、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严格控制和减少低效重复的行政执法检查,减少执法层次,整合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资源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认定和公告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执法制度,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继续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一步梳理执法依据,确认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职能,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执法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
(八)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重要工作部署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及时向人大报告。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对各级政府和部门实施的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积极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加强同检察机关的联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衔接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不断拓展社会监督的渠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对新闻媒介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同时,强化政府内部专门监督和层级监督。建立健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经常性的监督制度,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依法行政及其他重要工作。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依法及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实现维护法律尊严、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健全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机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能,严格遵循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行政调解,及时调处民事纠纷,发展创新“枫桥”经验,积极探索便民、快捷、低廉的解决纠纷机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和举报人,不得将信访和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人。对于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定方式解决的信访事项,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告知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
(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方式创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严格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规范审批程序和收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和招投标统一平台功能,提高服务效能。同时,加大对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类事项的规范力度。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从源头上解决职责交叉、多头处罚、重复管理等问题。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全面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完善国库管理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推进政府采购改革,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杜绝各种形式的“小金库”,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有效化解债务风险。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政府部门之间应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快政府诚信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确保其作出的行政决策、决定的稳定性,对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依法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及时予以补偿。
(十一)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要认真学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准确把握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和内在规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法律培训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培训的总体计划之中,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的主导作用,通过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业务培训,制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培训办法和考试大纲,明确培训内容、学时和考核标准,严肃培训纪律,把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任职培训和更新培训知识的内容之中。认真落实“五五”普法计划,强化普法和法制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每年制定法律、法规宣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行政法律和与老百姓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应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当前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
(十二)启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在总结多年来开展的行政执法单位办案规范化活动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导思想、创建标准、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力争通过两年的努力,在全市范围内培育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十三)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制度,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列入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和相关评先创优活动的内容。
(十四)试行依法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对全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现状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调研,结合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确立试点单位,及时总结经验,适时推广,并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加强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为的监督。
(十五)探索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积极推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试点,对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试点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出台相关工作规则。
(十六)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和数量。在巩固深化既有成果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省政府“同一系统,同一事项;同一事项,同一名称”的要求做好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工作。
(十七)深化行政执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类别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完善现有的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均应立卷归档。同时,实行案件质量年度评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
(十八)加快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举措、新措施,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尝试适用简易程序解决。抓紧制订行政复议案件登记、案件办理时限、责任分工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复议行为。
(十九)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发挥法制机构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的牵头抓总和主力军作用。要加强同政府聘用的执业律师的联系,扩大其工作范围,充分发挥其咨询、参谋作用。要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社会化、专业化程度,调动有关社会各界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的积极性,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
四、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行的基本准则,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计划,完善保障措施,把本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各级行政首长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在编制、人员和经费等方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确保有效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