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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经济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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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经济发展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开放兴市”战略,进一步转变外经贸增长方式,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与水平,确保市区开放型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鼓励市区开放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结构,进一步做强对外贸易

(一)鼓励企业优化产品结构。对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以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4万元;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以上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农副产品出口企业,以上年度农副产品出口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3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0.6万元。

(二)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外经贸局统一组织的境内外部分展览会给予适当的补贴,每个摊位境外补贴人民币1万元、境内补贴人民币0.5万元(其中:赴“发展中重点国家”和参加商务部、省厅等组织的重点境外展览会,每个摊位补贴人民币2万元);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展览会,经市外经贸局审核后,凭有效参展单据,每个摊位补助人民币0.5万元。

(三)鼓励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减少收汇风险。对各类企业投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按其实际支付额的30%给予补贴。对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给予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的贴息补助。

(四)支持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对市区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并取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商标证书的,给予实际支付商标注册费用的50%补助,在境外办理多个注册商标或办理多国注册的,每家企业最多可享受人民币2万元的补助。

(五)鼓励企业开展各类认证。对年内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出口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人民币1万元的奖励。

(六)引导企业创立出口品牌。对当年被评为“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浙江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市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人民币50万元、5万元和0.2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出口。对年度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增幅在20%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人民币10万元奖励;对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增幅在25%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人民币6万元奖励。

(八)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公平贸易应对工作。对参加国际贸易纠纷应诉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诉讼费用的30%给予补贴,并对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年终再给予一次性人民币5万元的奖励。对赴国外进行抗辩、交涉、游说、参加听证会等活动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注重质量,进一步做优利用外资

(九)鼓励民营企业以并购、股权转让方式利用外资。在外资全部到位年度,经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确认后,按外方并购(含转让股权,下同)金额,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并购股权额在300-5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内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并购股权额在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内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并购股权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0万元。凡与全球500强等著名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再加奖人民币20万元。

(十)对来绍投资的企业在收购、兼并、重组市区企业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的转让,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涉及交易的有关费用一律免交。

(十一)鼓励外商租用现有工业标准厂房新办企业,凡当年新批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外资已到位的,按当年工业标准厂房租费市场平均价,给予一次性首年租费30%的补贴。

(十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从该企业所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对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三)鼓励创办“双优”企业。对当年获得国家“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优秀外资企业”荣誉称号的市区企业,给予一次性人民币3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被确认为国家“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的市区企业,给予一次性人民币2万元的奖励。

三、抓住机遇,进一步做大境外合作

(十四)鼓励企业赴境外投资发展。凡市区企业,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在境外投资创办贸易性企业(窗口)并当年有带动本地产品出口实绩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在境外创建注册资金在1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投资企业,实际开展生产活动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4万元。外经企业境外承揽工程比上年度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

四、其他

(十五)本意见自*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有关鼓励开放型经济的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