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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材料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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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材料实施意见

为加快发展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浙政办发[*]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目标任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利用的政策意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不断推进,应用范围逐步扩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在当前土地、能源等要素资源趋紧、环境承载压力日趋加大的新形势下,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切实把握“因地制宜、堵疏结合、分步实施、加快发展”的工作基调,以节地、节能、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以整治砖瓦行业、发展新墙体材料为主线,以建筑应用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健全标准体系,推进技术进步,加快提升我市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十一五”期间,我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目标任务是:

(一)大力整治粘土砖瓦行业。按照控制总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淘汰落后的原则,开展对粘土砖瓦行业的整治。市本级和*县、诸暨市、上虞市从2006年1月1日起,新昌县、嵊州市从2007年1月1日起,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到2007年,强制关停和淘汰粘土砖瓦窑50%以上。到2010年,粘土砖年产量控制在12亿标块以下,其中实心粘土砖年产量控制在4亿标块以下。

(二)积极开发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把开发非粘土产品作为重点,逐步形成符合各地建筑市场需求的新型环保节能型主导产品。加快发展以工业尾矿、粉煤灰、建筑渣土、污泥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的符合环保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积极推进隔热保温的节能型产品生产。鼓励和扶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中的应用,促进产品向轻质高强、节能环保方向发展。到2010年,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年产量达到18亿标块,新型墙体材料(非粘土)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达到60%以上。

(三)加大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力度。进一步落实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等规定,巩固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成果,并逐步向市政工程和农村建房延伸。市区各类临时建筑物和围墙、框架结构的填充墙以及所有厂房、公共建筑等都不得使用粘土砖;市政工程、混合结构应减少使用粘土砖。各县(市、区)要加快扩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范围,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水平;农村的建筑工程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到2010年,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比重达到70%以上。

二、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工作措施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突出重点,加强落实。

(一)经贸部门主管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推广重点,建立健全新型墙体材料信息制度,规范生产和流通秩序。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征收(委托征收)、管理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工作;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管理。

(二)发展改革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等方面要加强管理。对财政拨款或补贴的建设项目,应要求选用新型墙体材料。

(三)建管、建设部门要把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粘土砖以及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要求纳入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要加快研究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标准,完善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适时扩大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含市政)工程中的应用范围。

(四)国土部门要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和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对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一律不予供地,严格控制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对非法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林地上取土,无证采挖粘土,超期、超范围、超规模取土或购土制砖的企业,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予以查处。

(五)财政税收部门进一步规范专项基金的收缴和使用,将专项基金及墙改办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同时积极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的税收政策。

(六)质监部门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禁止无标生产和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

(七)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设备的行为。

(八)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落实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一)各县(市、区)应根据砖瓦整顿的目标任务,制定实施细则,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及假冒新型墙体材料的粘土砖瓦企业;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非法占地用地、无证采掘粘土的砖瓦企业;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18门(含)以下粘土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分期分批关停城镇规划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和国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对停止生产粘土砖瓦的企业,允许其使用已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实行就地转产;拆窑复耕的,按《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的规定,补助复垦费,复耕后的土地指标按有关规定统一调配使用;砖瓦企业的粘土开采点整理后,视同土地整理,其建设用地复耕指标归地方使用;对砖瓦企业转产要求进入开发区、园区,开办既符合产业政策又符合入园要求的,要优先安排用地,其中对原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要保证其项目用地。

(二)各地要切实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的税收政策。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的产品,经认定,实行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政策。要进一步规范专项基金的使用,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调控引导作用,引导社会多元投资,调动有关各方参与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积极性。对符合工业循环经济内容、满足建筑节能要求、对全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起重要作用的生产项目,具有推广价值且墙体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工程项目,符合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要求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等科研项目,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财政财务管理,专项核算。对符合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在经当地墙改办核实后,专项基金的返退可在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实际返退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10%。对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方法征收。

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整顿粘土砖瓦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砖瓦整顿和墙体材料改革领导机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砖瓦行业整顿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顿方案,妥善处理好整顿企业的债权债务等问题,切实注意整顿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进一步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广泛深入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重大意义和推进新型材料开发利用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大力表彰和奖励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目标考核。各地要把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列入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考核之中,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扶持和奖励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淘汰砖瓦窑的力度,实行目标考核,切实完成淘汰砖瓦窑的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