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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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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时期。目前,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62.78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4.39%;预测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113.31万人,占当时总人口的26.20%,养老服务正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为促进养老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8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是社会上最需要关心和帮助的群体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广大老年人对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康复、护理、紧急救助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保障老年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营造良好的老年人生活环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处理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重要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发展养老服务业,也有利于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岗位,推动经济又快又好增长。为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突出重点,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形成能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加快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各级政府要把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发展老年福利服务体系,为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的老年人和其他困难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增加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数量,提高服务质量。

(二)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规划,大力支持发展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鼓励失业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同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敬老院,推进示范性、窗口性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建设。要稳步推进国办养老机构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探索国有民营、公办民营等运行方式。

(三)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务。要积极扶持基层社区、村级组织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在社区形成初步规范的照料服务网络,在农村探索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新路子。要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服务对象的老年照料、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护理以及临终关怀等服务机构和服务企业,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

(四)促进老年用品市场开发。鼓励与引导企业开发、生产适合老年人的用品,培育老年用品市场,发展老年体育产业,满足老年人的多方面需求。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实施对养老机构的分类登记管理。按养老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即国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业机构。鼓励各地重点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各有关登记机关要认真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收费制度。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养老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接收符合分层分类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收费可适当减免或由政府适当补助。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制订。

(三)加大税费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福利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视听维护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四)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机构建设一般采取划拔的方式供地。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拔条件的养老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对不具备划拔用地条件的,也可采取出让方式供地,但必须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五)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在继续安排好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补助、购买服务和贷款贴息,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

(六)金融部门应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对于规模较大、市场急需、前景看好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七)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定点范围。

(八)加强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养老机构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和提高服务水平,严防意外伤亡事故发生。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养老机构做好协调工作和善后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意识,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要依据相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加快制定养老服务行业有关设施建设、服务规范等标准和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业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要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的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强化行业自律,培养专业人才,提高服务水平,拓展服务领域,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