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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城市规划工作,进一步发挥规划对城市发展的调控作用,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建立和实施政府对中心城市实行统一规划的职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快速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范围职责
(一)中心城市规划管理的范围为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越城、柯桥、袍江三大组团和镜湖新区绿色空间范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杭州湾*工业新城规划范围及市区除三大组团、绿色空间外的其他全部行政区域,涉及市区362km2范围、*县和上虞市部分行政区域。
(二)*市规划局主管*市区城市规划工作,并指导和协调中心城市规划涉及的*县、上虞市相关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市规划局在*经济开发区(含迪荡新城、生态产业园区,下同)、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和会稽山旅游度假区设立规划分局,目前仍按现行模式运行;市规划局在越城区设立直属分局。*县、上虞市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二、规划编制
(三)建立城市规划分级编制机制。
1、*市政府负责编制中心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总体规划和杭州湾*工业新城规划、市区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具体工作由市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承担。
2、*县政府负责按照中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柯桥组团规划,*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编制新区规划(镜湖新区分区规划)、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会稽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度假区总体规划。
3、*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会稽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分别负责编制各自辖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市区其他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4、市规划局会同*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会稽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县、上虞市组织编制中心城市各项专项规划,市规划局、*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会稽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县和上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自辖区内的专项规划。
5、市规划局、*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会稽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中心城市内重要公共设施及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市区重要路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6、越城区政府、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市区村庄布点规划,市区各镇(街道)负责编制中心村和基层村的村庄建设规划。
(四)市规划局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报市政府批准。
三、规划审批
(五)市政府建立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规划专题会议、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管委)会议制度对规划进行审批和审查。
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审议并批准中心城市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事项。
市规管委审查中心城市重大规划,协调中心城市相关跨行政区域的规划实施工作。会议由市规管委主任根据规划工作需要召集,市规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提交市规管委研究的事项由市规管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
市政府规划专题会议研究市区内重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会议研究的事项由市规划局负责收集,会议原则上每二周召开一次。
(六)城市规划审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两个层次组成,其中涉及中心城市内跨区域的各类城市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和审批前应先提交市规管委审查。
1、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和审批下列中心城市规划:
(1)中心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城市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
(2)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市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3)城市分区规划(杭州湾*工业新城规划、镜湖新区分区规划),省级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和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
(4)市区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城市内重大公共性、基础性项目规划;
(5)市区村庄布局规划。
2、市规划局负责审批市区一般地段的城市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初审需提交市规管委研究或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城市规划事项。*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上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相应的城市规划审批工作。
(七)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规划专题会议、市规划局等三个层次组成,其中涉及中心城市跨区域的重大建设项目在规划审批前应经市规管委审查。
1、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审议、审批市区重大建设项目和由市规管委审核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事项,市区重大违法建设项目的处理方案。
2、市规管委主要审查下列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
(1)中心城市跨区域的道路、铁路、水路(港口、码头)、给排水、燃气管线和大型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选址及方案;
(2)中心城市内大型商贸、物流、会展、体育等公共设施和影响城市功能布局的大型工业项目的选址和规划方案。
3、市政府规划专题会议主要研究下列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
(1)市区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选址和规划方案;
(2)市区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和各类公开出让地块的规划选址;
(3)城市对外主干道、组团间连接道路和市区城市主干道、地下通道、交通枢纽场站的规划选址;
(4)市区主要道路(详见附件)两侧各100米,历史街区和文物单位重点保护区周围100米线范围内的项目选址及规划方案;
(5)市区(不含开发区、新区、度假区)用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重要地段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项目的规划方案;
(6)需提交的其他规划管理事项。
4、市规划局负责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各自职能范围内除上报市政府规划专题会议审核以外的日常规划管理事项,初审上报市政府规划专题会议(市规管委、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事项。*县、上虞市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行政区内相应的规划管理工作。
(八)市区范围内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批准。若确因客观情形变化而需调整原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各规划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该项目的规划许可手续。自2007年7月1日起,市区各开发区(新区、度假区)对没有经法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项目应报市规划局审批。
四、监督管理
(九)严格依法实施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法定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十)加强建设项目批后规划监管。市规划局、有关管委会与市城管执法局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建设项目批后跟踪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竣工规划核验工作,凡未经规划核验通过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十一)加大违法违章建设的查处力度。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局、越城区政府及有关管委会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市区建设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筑。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对涉及城市规划方面资料真实性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认定。
(十二)推行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多种载体,积极推动社会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建立规划公示制度,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要依法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享有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发挥社会公众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作用,建立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举报制度和信息反馈机制。
(十三)市规划局要建立和完善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备案制度、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严肃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审批项目的有关单位。对规划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规划管理人员,市监察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