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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行政监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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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行政监察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监察工作,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省政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行政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行政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

行政监察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政府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有效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思路和对策,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促进了政府廉政勤政建设,保证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新时期新阶段,各级监察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围绕推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充分发挥行政监察的职能作用,为实施“13458”战略,建设“和谐*”,推进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市提供有力保障。

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和把握以下要求:一是坚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二是坚持执纪为民,切实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行政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坚持改革创新,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四是坚持依法监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规范行政行为。五是坚持把行政监察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在行政监督方面的督促和协调作用,形成党政监督和部门协作的整体合力。

二、全面发挥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监察机关作为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担负着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加强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职责。各级监察机关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全面履行《行政监察法》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廉政监察、强化效能监察、提升执法监察,充分发挥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不断开创行政监察工作的新局面。

(一)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市、县两级监察机关要把加强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13458”战略和“十一五”规划的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保证政令畅通,确保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要加强对各项改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积极参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特别要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就优化发展环境、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保证各项中心工作、重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廉政监察,严肃行政纪律。加强政府机关廉政建设,规范从政行为,严肃行政纪律,是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各级监察机关要继续加大廉政监察力度,坚持有贪必反,有腐必惩,有乱必治,扎实推进政风建设。要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认真落实“五个不准”、“四项规定”、“三个必须”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加强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解决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上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严肃查办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违纪违法的案件,以及发生在基层的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要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继续坚决纠正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违法排污、企业重组改制中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继续抓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理工作,实现我市“零欠薪”目标。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和企业负担工作,严肃查处各种“三乱”行为。深化以“企业评部门、群众评行风”活动为主要载体的行风建设工作,切实转变部门和行业作风。

(三)深化效能监察,提高行政绩效。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加强效能监察,是促进政府机关勤政优政的迫切要求。各级监察机关要主动深入到行政管理活动之中,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施政过程和行政行为的监督,加强对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监督,以监督促管理,以管理促绩效。要认真落实“四条禁令”,切实解决“在不在岗、在不在行、在不在状态”的问题。加强对行政执行的监督,严肃查处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履行职责和拒不履行职责等行为,切实解决一些机关和部门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以及效率低下、办事推诿、奢侈浪费、行政成本过高等问题。认真执行《*市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影响机关效能的人和事。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效能监察工作机构,各县(市、区)要尽快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设立效能监察室,落实机构、编制和人员。加强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和效能监督员队伍建设,健全投诉网络,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增强监督效果,构建起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

(四)提升执法监察,确保依法行政。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运用权力、履行职责和执法程序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当前,要重点纠正和查处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要加强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社会公示、社会听证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亲民执法和廉洁执法。加大发生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稳定、环境治理、安全生产等领域的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五)深化体制改革,注重源头治理。各级监察机关要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和完善制度,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事项和环节,规范程序,扩大网上审批事项范围,推进联合年检年审制度。加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对政府资金实行跟踪问效。提升政府招投标统一平台改革,加快推进交易手段数字化、交易范围社会化、监督管理一体化建设,形成一个全市统一的区域性招投标市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重点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论证会制度、立项公示制度、绩效评价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经营者业绩考核制度,建立对各授权公司、代管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追溯问责制和重大项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构建起针对国有资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管机制。

三、切实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监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责,为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各级政府要切实把行政监察工作提上重要位置,善于用好监察机关这一支监督力量,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运用行政监察手段处理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行政监察的重大事项,妥善解决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健全监察机关向本级政府报告工作的制度,凡属重大监察事项,监察机关都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涉及全局性的行政监察工作部署,要报请本级政府批准。要落实监察局长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推进监察机关更好地为政府中心工作服务。

各部门既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也要积极支持配合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政府业务部门与行政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推动横向联系,理顺工作关系,形成监督合力。

各级监察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依法监察,充分发挥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决定权等各项职权。坚持和完善特邀监察员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定期通报工作情况。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行政监察的各项制度和工作程序,重点要坚持下级监察机关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工作制度,健全并落实“下级监察机关正、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免必须在决定前取得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的制度,严格执行派驻(出)监察机构向派驻(出)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制度,依法落实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明确会议职责和议事范围,完善议事规则,不断提高行政监察工作水平,促进行政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