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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优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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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优惠意见

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优抚对象的医疗优惠机制,切实解决城乡低保、特困、优抚人群的看病问题,努力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市惠民医院医疗优惠实施意见

一、医疗优惠对象

户籍在*市区范围内,持市民政局颁发的《*市区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的低保、特困家庭成员及持《浙江省重点优抚对象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重点优抚对象,可凭《*市惠民医院医疗优惠证》,按本规定享受医疗优惠。

二、医疗优惠减负内容

1、实施“十四免、十减半”措施

“十四免”:即免收门诊挂号费、门诊诊疗费、门诊(住院)注射费、门诊(住院)注射输液费、住院诊疗费、住院空调费、住院陪人费、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大便常规检查费、重症监护费、煎药费、心电监护费、输氧费。

“十减半”:即减半收取急诊观察床位费、住院护理费、专家门诊挂号费、X线透视费、心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心功能检查费、肿瘤化疗费(不含药费)、血透费、住院手术费。

另外减免10%收取费用的项目:除以上项目外的检查费、放射费、化验费、治疗费及自制制剂的费用。

2、根据“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结合资金筹集和实际优惠情况,适当调整医疗费用减免范围。

三、就诊医院

1、定点医院:*市惠民医院(*市中医院)。

2、指导医院:*市人民医院。

3、协作医院:*二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第六人民医院、*市第七人民医院、*文理学院附属医院、*博爱医院、*市咸亨医院、*市康复中心、市直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中医院增挂“*市惠民医院”的牌子,按照“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两项服务”的模式运作,实行动态管理。

四、就诊规定

1、医疗优惠对象凭《*市区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浙江省重点优抚对象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领*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市惠民医院医疗优惠证》(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到期换发)。凭证到*市惠民医院(*市中医院)就诊,可享受“十四免、十减半”的减免优惠政策。

2、为做好医疗优惠工作,市惠民医院应根据民政部门核发的《*市区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浙江省重点优抚对象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时发放新证。

3、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不属医疗优惠范围:(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酗酒;(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就诊事项

1、优惠对象门急诊除在惠民医院就诊外,也可到指导和协作医疗机构就诊,同样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2、转院须经*市惠民医院同意。经同意转入指导医院或协作医院诊治的,可享受同样的减免优惠政策。

3、专科疾病:医疗优惠对象患传染病的可直接到*市第六人民医院就诊,患精神病的可直接到*市第七人民医院就诊,并享受同样的减免优惠政策。

六、优惠资金筹措

对市惠民医院、指导医院和协作医院所发生的医疗优惠减免费用,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由慈善总会出一点、残联助一点、红十字会捐一点、医院贴一点,市财政保底,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协调筹措。

七、优惠资金管理

1、市卫生局应根据优惠费用的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合理提出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列入年度财政及部门预算。优惠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市惠民医院筹建初期对医疗优惠对象实行减免费用限额管理,门诊病人年减免费用累计不超过300元,住院病人年减免费用累计不超过3000元。各种医疗优惠措施严格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检查、治疗、用药的规定执行,严格控制医疗费用。

3、医疗优惠对象在市惠民医院就诊时,医院给予直接减免;按上述规定在指导医院、协作医院就诊时,其享受优惠部分费用由就诊医疗单位凭本院发票存根联及费用清单,按月到惠民医院结算,再由惠民医院每月按实向市财政结算。

八、医疗服务管理

1、强化医疗服务。要加强思想教育,强化医务人员“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努力为低保、特困、优抚对象提供人性化、个性化医疗服务,切实做到搣真心惠民、真正惠民攠。同时,积极鼓励各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作为志愿者不定期地到*市惠民医院参加医疗服务工作。

2、加强质量管理。要加强业务培训,增强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督促医务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诊疗技术规范,保证医疗安全。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有关政策,定期抽派市本级其它三级医院的中高级医务人员到*市惠民医院进行查房、手术和义诊,以不断提高其医疗质量。

3、严格控制医疗费用。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内部管理力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要严格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检查、治疗、用药的规定,切实做到搣因病施治、合理检查、规范治疗、合理收费攠,严格控制单病种门诊及住院费用,努力减轻医疗优惠对象的负担。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追究医院及当事人的责任。

4、市发改、卫生、财政、审计、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和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单位要加强对*市惠民医院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医疗收费等方面的监督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医院资质审定、医疗优惠费用结算的重要依据。

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建立相应的惠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