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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市区地下管网安全运行工作,预防和杜绝道路挖掘、建筑施工危及管网安全运行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公共安全,现就做好市区城市道路挖掘、建筑施工涉及管网安全运行有关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市区范围内(包括*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生态园区)进行危及地下燃气、电力、电信、供排水、有线电视等管网安全运行的道路挖掘、建筑施工活动,均实行由相关职能部门事前联审批准制度。
二、道路挖掘占用许可已进入市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区域,必须严格按照《*市区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等3个审批事项实施联合办理操作办法》(绍政办发〔*〕67号)实行联审制度。*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生态园区范围内的此项工作由各管委会牵头负责,具体操作程序按照绍政办发[*]6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建筑施工涉及地下管网安全的联审制度分别由市建管局以及*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生态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牵头落实。在审批建筑施工方案时要严格把关,参加联审的单位参照道路挖掘的联审单位确定。
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问责制。在道路挖掘、建筑施工联审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联审部门要认真调阅申报资料并现场踏看确认安全后方可同意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意见和有关标准规范施工或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否则追究联审部门或施工单位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