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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业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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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业发展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加速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进程,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投融资

1、市政府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在2010年前,市政府每年从财政新拿出500万元作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高新软件园(孵化器)建设项目、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软件产业化项目和风险投资、专业培训、品牌宣传等项目。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公司投资软件产业失败项目的资金,可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二、税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征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4、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又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头二年全额支持,后五年减半支持。同时符合两项规定的,则只享受其中一项。

5、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软件企业认定后,又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减税期间,如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高于5%税率的,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相应的补贴。在减免税期满后,如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率高于15%的,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相应的补贴。

7、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设计软件技术、软件产品的费用,可按当年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对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固定资产标准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

8、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创新创业

9、鼓励企业上规模。凡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销售收入增幅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税收入库总额不低于上年的软件企业,市政府给予企业相应的表彰和一定的奖励。

10、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凡软件企业新通过CMM2、CMM3、CMM4、CMM5级认证的,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差额部分;获得国家级优秀软件、省级优秀软件和省级推荐软件称号的,由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企业一定的奖励。

四、收入分配

11、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鼓励企业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12、从事软件工作的技术人员的股权收益,继续用于软件企业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可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孵化器建设

13、建立和完善软件企业孵化器。软件企业孵化器由政府出资建设,同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或独立兴办各类软件企业孵化器。

14、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孵化器,建设软件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可申请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六、吸引人才

15、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绍创办软件企业。凡符合条件的海外留学人员来绍创办软件企业,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安排项目资金资助。需要进政府创办的软件企业孵化器的,符合条件的优先解决办公场所。

16、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到*设立软件学院或软件专业,举办软件专业职业培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结合*的实际和行业要求,注册设立软件研究与开发中心。

17、对居住在市区但非本市户籍的来市区软件企业工作和投资创业的人才(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证明或具有技师以上技工等级证书的),可根据《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经本人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市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由市公安部门核发《引进人才居住证》。凡持有《引进人才居住证》的人员享受与本地人员同等的投资创业、职称评定、子女就学等待遇。

七、出口和采购

18、软件产品(含软件外包加工)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或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直接在省(或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软件自营出口权登记。

19、软件企业当年出口实绩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由市政府给予企业相应的表彰和一定的奖励。

八、服务与管理

20、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做好高新软件园(孵化器)建设、企业申请资助(奖励、补贴)等项目审查与实施管理等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业培训、品牌宣传等活动。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监督等工作。

21、政府有关部门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盗版行为。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正版软件。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政府机构和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正版软件的,如当年不购买正版软件的,应调整相应的预算。

九、附则

22、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规定。

23、本意见适用市区。各县(市)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订相应的规定。

24、本意见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