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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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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抓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建设“和谐*”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能,依法查处和遏止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二、查处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严格查处取缔各类无证无照经营活动。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卫生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公共场所、食品、餐饮等的经营行为。

(三)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涉及环境污染的项目等行为。

(四)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旅馆业、拍卖业等经营行为以及未经许可而投入经营的特种行业、娱乐服务场所等经营行为。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计量器具制造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履行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气瓶充装等的生产经营行为。

(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行为以及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包装物、容器的行为。

(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店外无照商贩的经营行为。

(八)烟草专卖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烟草买卖(除零售)的经营行为。

(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非法采矿的行为。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

(十一)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港口经营、道路、水路运输的经营行为。

(十二)农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籽经营、兽药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种畜禽经营、动物诊疗、农业机械维修、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为。

(十三)建设、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承揽建筑工程施工(包括承揽家庭装饰)等行为。

(十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介绍等行为。

(十五)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经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

上述各职能部门还应当对各自管理领域内发生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而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市政府成立*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违法活动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行动的长效监管机制。各级负有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理顺关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各职能部门要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传递相关许可行为的批准、变更、撤销等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及时向各职能部门传递相关企业开业、注销、吊销等信息,确保查处无证无照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坚持原则,讲求方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依法行政,又要稳妥操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要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所经营的非正规就业组织等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予坚决查处或取缔。

(三)严格条件,依法准入。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对所有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尤其是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他批准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未经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监察部门要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效能水平的提高。

(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宣传办法,大张旗鼓地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经营业主和其他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切实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生产经营条件,保证安全生产,营造公平、安全、秩序良好的市场交易、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