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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工资协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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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工资协商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绍市委办发*]101号)《关于在全市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全面建立集体合同工资协商制度,现结合本集团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规范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关系自我调节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进一步推进集团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加快我市水务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建设大*、大水务作出贡献。

二、实施内容

(一)集体协商的原则和形式

1、集体协商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协调劳动关系和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凡涉及企业和劳动者整体之间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必须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认真充分的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形式加以协调和规范。

2、集体协商应坚持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协商内容和协调行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范围内进行。

(2)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协商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均享有的知情权、建议权、陈述权和表决权。

(3)利益兼顾原则。协商过程中应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

(4)维护公共秩序原则。协商过程中应保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出现过激行为。

3、集体协商基本形式

集体协商可采用以下形式:

(1)集体协商会议;

(2)劳资协商会议;

(3)其他形式。

上述形式可定期和不定期进行,一般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一方可提出临时协商要求,相对方无正当理由必须响应。

(二)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构成和任期

1、集体协商由企业工会与企业按人数对等原则指派代表进行。代表人数一般为3至10名。工会方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工会方代表中应包括:

(1)企业工会主席。工会主席担任工会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工会副主席或工会方其他代表担任首席代表;

(2)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

(3)工会劳动工资、生活保险、劳动保护干部;

(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工会方代表。

工会方代表任期与企业职代会届期相同,最长任期不超过五年。

企业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人。

2、集体协商代表的职责和义务

集体协商的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原因必须履行代表职责。

(1)按时参加协商会议,认真、充分地发表协商意见。

(2)做好参加协商的准备工作,包括:

掌握与协商内容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资料。

了解和听取代表方群众的意见、要求,按分工准备协商文件,形成统一的协商意见。

(3)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协商中双方约定的保密内容。

(4)检查督促集体协商会议协议的履行。

(5)学习、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参与管理和集体协商的能力。

(三)集体协商的一般程序

集体协商的时间可在集体合同中规定,也可由协商双方约定,一般情况下每年一次。

(1)集体协商的双方应在协商会议召开之前一周,将拟定的协商事项以书面形式提交对方;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协商应提前三天提出协商内容、时间和地点,相对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2)召开有双方全体协商代表参加的协商会议,并指定一名记录员。协商双方对提交的协商内容逐一进行协商,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3)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协商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双方应商定中止期限和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

(4)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应形成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双方也可就某一协商内容达成单项协议。

(四)集体协商代表的保障

工会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本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除协商代表本人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外,原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其担任的代表期限后满为止;在担任代表期内,未经本人和企业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种或工作岗位;协商代表参加协商活动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五)集体协商的内容

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集体合同是双方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一个总的书面协议,而工资集体协议是双方就劳动报酬而签订的单项集体协议,是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

1、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2、集体协商双方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确定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内容。

(1)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项劳动标准;职工就业保障的规定;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劳动争议的协调处理;履行集体合同的措施;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工资集体协议的内容包括: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职工的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职工的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及职工补充保险待遇;职工的各类休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职工工资支付办法和发放时间;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有关的其他事项;双方的违约责任等。

3、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期限。

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3年。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双方应就集体合同中的部分劳动标准进行年度协商重新确定。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各企业也可根据本企业实际,工资集体协议的期限控制在1—3年内。

(六)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订立程序

(1)根据职工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拟定集体协商内容;

(2)召开集体协商会议进行充分协商;

(3)拟定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4)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5)双方首席代表在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上签字;

(6)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包括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一式三份、附件、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证明双方资格的有关文件。上述材料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报送上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

(7)劳动行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送达审查意见书,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企业工会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6、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期限届满前六十天,双方应就续订或重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进行协商。

(七)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

1、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订立生效后,签订双方应根据注重实效、严格履行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得到履行。

2、为加强对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检查,企业工会和企业应派出同等数量的代表组成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监督检查委员会(小组),负责对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监督检查机构对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应检查二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

4、双方首席代表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情况。

三、具体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集团所属各单位和工会组织要提高对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集体协商作为企业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组成精干班子,全力开展好这项工作。要大力宣传建立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

2、精心准备,抓好落实。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涉及企业和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单位必须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学习,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严格操作程序,确保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合法、规范。

3、扎实开展,务求实效。各单位要把开展和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作为职工与企业建立经常性的联系与对话渠道,成为建立协商机制的有效载体。同时,把它与当前各单位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促进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形成;要注意总结经验,做好职工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要在进行集体协商过程中做到既不复杂化,也不简单化,有利于双方积极性的调动;要把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政治处和工会反馈,便于集团公司对面上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