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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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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供给,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为指导,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要素支持。

(二)基本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各县域进行试点,并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从严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企业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二、明确职责,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在省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省级牵头协调部门,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其主要职能:一是共同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二是对市、县(市、区)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三是沟通信息,指导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各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转报县级政府有关试点方案,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三)明确县级政府的权责。试点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并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

三、试点工作部署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对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银监、人行、工商部门要稳妥配合各级政府积极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防止一哄而上、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方案是: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列入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台州市可增加5家试点名额,义乌市可增加1家试点名额。在一个市内,若有县(市、区)没有提出试点申请的,其试点名额可在同一市域范围内调剂。

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8年7月):制定并出台《*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召开全省会议,进行试点工作部署。

第二阶段(2008年7月至8月):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组织工作,确定参加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对象,试点申报材料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上报。

第三阶段(2008年9月至10月):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第四阶段(2009年1月以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县级政府的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在全省的推广力度。

四、制定严格的准入制度,确保试点公司规范运作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要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中选择,要求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在县级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资格,主发起人持股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股不超过10%。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30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欠发达县域为1亿元)。对于切实服务小企业和“三农”、规范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要优化股权结构,合理设置大、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既要防止小额贷款公司被少数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股权过于分散,造成无主要股东负责或内部人控制;鼓励引入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入股。

(二)选择合适的高管人员,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健经营。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对第一批试点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适当从严,要求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确保第一批试点成功。

(三)科学设置各项监管指标,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的70%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五、实行严格监管措施,严防小额贷款公司风险

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确保合规经营;银监部门对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要及时认定;人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报省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研究适合本地的具体扶持政策,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全省小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风险补偿范围。

(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省金融办会同工商、银监和人行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各地在试点期间擅自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四)建立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年度为煤炭、煤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季度为汽油、柴油消费量。

调查范围:资质以上建筑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住宿业、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抽样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省电力公司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住宿业。分星级和星级以外两部分进行调查。对星级住宿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星级以外住宿企业实行抽样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星级以外住宿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星级住宿企业,星级以外住宿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在星级住宿企业组织全面调查,在星级以外企业组织抽样调查。

2.餐饮业。分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抽样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在限额以上企业组织全面调查,在限额以下企业组织抽样调查。

3.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

采用铁路、航空、石油管道运输部门的全面调查资料,取得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电力等的消费量。

(2)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

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水上营业性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

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和港口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和港口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典型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统计局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进一步扩大和补充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的范围和内容。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建立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将范围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九)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新能源统计制度。重点做好生物质能、太阳能、水能和风能利用情况的统计制度研究。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和*省地方统计调查局另行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