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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准确掌握国情国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测绘事业快速发展,测绘工作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但是,还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各方面对测绘日益增长的需求。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30号),进一步加强我省测绘工作,提高测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测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加强测绘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服务作为测绘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体制机制,着力自主创新,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构建数字区域地理空间框架,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努力建设服务型测绘、开放型测绘、创新型测绘,全面提高测绘对我省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
(二)加强测绘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测绘工作全局,合理规划安排,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推动测绘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坚持保障安全、高效利用,妥善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加强测绘成果开发应用,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测绘保障服务;坚持科技推动、服务为本,积极推进测绘科技自主创新,切实提高测绘科技整体实力,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完善体制、强化监管,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强化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二、切实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十一五”期间,完成全省卫星定位连续运行综合服务系统建设;实现全省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全面更新和地理框架要素的快速更新,1∶5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全部覆盖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1∶10000、1∶5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地理框架要素每2年更新1次,全要素每5年更新1次;1∶5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全面覆盖全省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并做到2年以内更新1次,有条件的市、县(市)逐步做到动态更新;基础航空摄影每5年,卫星影像每2年全省覆盖1次,经济发达的主要城市争取每年覆盖1次;全面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工作,建立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海岛(礁)测绘工作。建立健全定期更新和动态更新、框架要素更新和全要素更新相结合的基础地理信息更新机制与技术体系,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数量增加、质量提高和结构优化。
(四)推进“数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按照统一设计、分级负责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建成和完善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市、县(市、区)建成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有条件的地区建成市、县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在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的基础上,开展省“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
(五)建设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平台。积极开展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平台建设,2010年完成数据交换中心软件系统开发和支撑保障体系及数据库群建设,基本建成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平台。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将全省范围内与地理空间位置有关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需要的信息资源按统一标准进行信息数据集成、整合和有效管理,实现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的快速交换和全面共享,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应用,依法、依规为信息需求者提供服务。
(六)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需求,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整合与地理空间位置有关的信息资源,构建面向政府部门的电子政务地理信息平台、服务企事业单位地理信息应用的电子地图数据库、面向公众查询服务的公益性地图网站,更好地满足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生活等方面对基础地理信息公共产品服务的需求。
(七)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立健全各级测绘部门之间、测绘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长三角地区测绘部门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完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制订共建共享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共建基于地理空间位置的信息系统为纽带,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加强基础航空摄影和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数据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由测绘部门组织基础航空摄影,并根据基础测绘实际需要采购、处理卫星影像数据,制成地图产品向社会提供使用。测绘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
(八)拓宽测绘服务领域。完善省基础测绘信息网上系统,统一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实现网上订购基础测绘成果。妥善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广泛应用的关系,大力开发适用、实用的权威性测绘公共产品,不断丰富测绘成果产品种类,积极稳妥地推出公众版地形图,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测绘对农村各项事业建设的服务,为新农村建设开发适用的综合地理信息服务系统,无偿提供基础测绘成果。积极开展全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量测和基础地理信息变化监测以及综合分析工作,及时提供地表覆盖、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变化信息,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利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建设各类基于地理信息的政府管理与决策系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测绘保障机制,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和技术服务。
(九)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地理信息产业政策,加快建设用于导航、定位服务的全省电子地图地理框架数据库和全省卫星定位连续运行综合服务系统,积极推出基于位置增值服务的测绘公共产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地理信息骨干企业,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应用服务的机制,推动地理信息的社会化应用和产业化进程,促进智能交通、现代物流、车载导航、手机定位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提高测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三、加快测绘科技进步与创新
(十)增强测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认真贯彻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依靠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共建测绘科研机构,建设测绘科技创新基地,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加强与全国其他测绘科研机构、院校、实验室合作,引进、吸收先进的测绘技术。以创新载体为平台,培养一批开发型、研究型测绘科研人才,加强先进测绘科学技术推广和测绘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积极开展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关键技术的创新攻关工作。加大对测绘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我省大地测量基准完善、基础地理信息快速获取和更新、地理信息交换与共享、地理信息变化监测等关键技术攻关,显著提高我省测绘科技的整体实力。加快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
(十一)加强现代化测绘装备建设。加快基础测绘生产基地的装备和设施更新,加强野外测绘高新技术和现代化装备建设,逐步配备野外测绘快速采集和数据处理的高新技术装备,以及适应野外作业需要的交通工具,改进野外工作的防护装备和生活必需品配置,提高野外测绘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应急测绘装备建设。改善各级测绘档案资料和基础地理信息存储管理与服务机构的库房设施和装备条件。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之间互联互通的基础地理信息网络体系。
四、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
(十二)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测绘工作管理职责,明确测绘行政执法主体,加强测绘资质、标准、质量以及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等方面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县两级履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应明确分管测绘工作的领导,设置、配备与测绘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内设机构和人员。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协调、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测绘行政管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测绘工作能力。
(十三)完善测绘法规和标准。加强依法行政,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省测绘管理条例》配套的地方测绘法规、政策。抓紧制订测绘成果管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与共享等方面的政府规章。进一步加强基础测绘、市场监管和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协调、指导和监管的长效机制。积极参与测绘与地理信息国家标准的制订,加强与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有关的地方标准的研究制订,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强化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
(十四)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依法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加强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推进测绘档案管理信息化。加强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统一管理。加大对省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和使用的监管力度。完善测绘成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基础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制度,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强化测绘成果安全防范意识,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十一五”期间完成全省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使用权办理工作,加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管理。开展城市坐标系统清理,一个城市只能使用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十五)加强地图市场监管和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加强以地图产品监管为重点的地图市场监管,加大对公开出版地图、导航电子地图、广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审核和监管力度,杜绝出现有损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地图”。提高联合执法能力,加强对地图产品生产、销售、出口的监管,严肃查处和封堵互联网用户上传、标注涉密地理信息,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的行为。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
(十六)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严格市场准入。健全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探索建立测绘质量监理制度,加强对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和导航电子地图、重大建设项目等的测绘质量监督。依法严肃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超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重复测绘、侵权盗版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加强对外国的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健全测绘项目招投标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测绘执法监督,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
五、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十七)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组织领导。测绘工作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自主创新、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本地区测绘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大对测绘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测绘工作。
(十八)完善测绘投入机制。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经费投入水平。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安排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测绘项目和“数字城市”试点项目等方式,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础测绘工作。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共应急测绘保障、测绘科技创新、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财政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十九)加强测绘队伍建设。加大测绘人才培养力度,全面提高测绘队伍整体素质。完善以引进人才、在职继续教育、在职培训相结合的测绘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教育,积极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稳步推进测绘事业单位改革,加强基础地理信息获取和服务队伍建设,在省、市、县努力形成一支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装备精良、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基础测绘队伍。大力改善野外测绘工作条件,减轻野外测绘工作的劳动强度,缩短野外作业时间,改善野外测绘一线职工的待遇。充分发挥测绘有关社团和中介组织的作用。教育广大测绘工作者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弘扬“爱祖国、爱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测绘精神,脚踏实地,开拓进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