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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中介机构改革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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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中介机构改革发展意见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中介机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推进中介机构改革与发展的精神、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快中介机构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理顺体制、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扶持发展”的原则,着力推进政企、政事分开,打破行业垄断,优化资源配置,健全中介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改善行业监管和服务,逐步形成公正透明、规范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以体制创新为动力,进一步深化中介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以信用和自律建设为重点,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逐步形成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有机结合的中介机构发展运行机制。以资源整合为手段,积极培育和发展法律、咨询、会计、经纪、检测认证、技术服务等知识密集型中介服务业,不断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通过体制创新、政策支持、行业自律,努力形成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布局合理、覆盖面广、功能完备的中介服务体系。

二、深化中介机构体制改革

(三)推进政企分开和转企改制。按照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分开的要求,加快推进中介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或挂靠部门脱钩。已设立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稳妥推行转企改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新设立的中介机构不得作为事业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健全治理机制。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脱钩后的中介机构和新设立中介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改制为或登记为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真正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市场主体。有限责任制中介机构要依法建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等组织结构,制订和完善章程。合伙制中介机构要依法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订和完善合伙协议。

(五)明确职能定位。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服务职能作用,探索政府与中介机构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途径和方法。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通过市场公开购买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将政府部门承担的行业标准制定、行业信息披露、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等职能,逐步委托或移交给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管理。

(六)创新行业管理。积极运用市场机制、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创新中介行业管理方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中介机构的发展状况、资源配置效率及制约因素等实行定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引导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各地要将中介服务业统计纳入全省服务业统计制度范围,完善中介服务业统计方法,为行业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

(七)健全设立登记制度。对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依法实行登记制度。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中介机构需要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再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中介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完善资质审核及资格准入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规范对中介机构专业资质的审核,健全资质认定办法。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制定中介机构专业资质审核的规定。依法实施中介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执业。完善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逐步建立社会培训、同业考评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合理体制。

(九)加快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依法以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记录、投诉等为基础数据,建立中介执业信用档案。以诚信数据收集、诚信评定程序、诚信等级标准、诚信公示方式为主要内容,建立中介诚信评价制度。依法建立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将中介机构诚信状况与登记机关监督管理、银行授信额度、政府招投标等相应挂钩,推动中介行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升。

(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进中介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监督与管理。鼓励中介机构加入行业协会,或成立行业协会。中介行业协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自律、代表、服务、协调等职能。鼓励和引导各中介行业协会依法制定本行业的章程,规范竞争行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行业执业标准、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建立行业自律性监督管理机制。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十一)严格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依法规范退股、退伙及中介机构的解散、清算、注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特别是违法违规严重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除按《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外,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取消其专业资质(执业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资格证书)。行业协会要根据行规行约,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业内通报、限制业内聘用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国有企业、政府部门及列入财政预算的事业单位、团体要率先垂范,不得委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

四、促进中介机构加快发展

(十二)放宽市场准入和扩大对外开放。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积极清理和调整不利于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地方政策和管理方式,打破行政区划、行业或部门垄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或以备案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及许可条件。贯彻实施我省服务业对外开放措施,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中介机构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区域性总部。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本地中介机构与国内外同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支持实力强、信誉高的中介机构积极“走出去”。

(十三)改进对中介机构的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市、县政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创造优惠条件,结合中心商务区建设,吸引强优中介机构进驻。要发挥开发区(园区)和专业市场产业集聚发展的优势,提供便利条件,支持中介机构与特色经济互利共赢。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中介服务公共信息平台,逐步完善全省中介机构、中介执业人员和中介服务基础信息展示及查询、政策、中介执业信用记录、行业监管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典型示范以及电子商务等基本功能,为企业、居民、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构建中介服务供需平台,改善对中介机构发展的公共服务。

(十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应将中介机构的培育发展纳入当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改善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鼓励中介机构创树品牌,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省知名商号的中介机构,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用足用好扶持中介机构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落实中介服务企业统一营业税起征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条件的中介服务项目,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中介服务业的投入。完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规

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对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十五)实行重点项目支持和行业扶强创优。各地要选择一批法律、咨询、会计、经纪、检测认证、技术服务等知识密集型中介机构,加以扶持培育。对服务水平高、重组,实现集团化、网络化和规模化经营。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十六)建立统筹协调制度。加快中介机构的改革和发展,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省成立中介机构改革发展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各地也应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推动中介服务业发展。

(十七)明确责任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登记和监督。物价部门负责完善中介机构的收费规则,监督和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中介机构经营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财政、审计、司法、民政、科技、教育、建设、农业、文化、经贸、质量技监、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环保、公安、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和配合,依法做好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中介机构改革发展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加快中介机构改革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的重要方面,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中介机构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快中介机构改革发展的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加快中介机构改革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