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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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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意见

为了方便农民群众购买质优价平的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重要作用的意见》(浙委〔*〕106号)、《关于*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5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要坚持方便农民购买、服务现代农业的宗旨,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大力提升传统流通业态,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着力构建覆盖全省农村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提升农资商品总体质量水平,加快形成规范、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农资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到2010年,力争全省农资连锁门店总数达到2000家,实现乡镇有农资连锁店、主要农业村有农资连锁分销店;农资连锁经营销售额占全省农资销售额的比重达到80%左右;培育2—3家核心竞争力强、跨地区发展、连锁门店数在200家以上、销售额超5亿元的知名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和一批信誉好、品种全、价格平、质量优的连锁店;培育若干个在全省具有较高知名度、受农民欢迎的农资连锁经营品牌。

二、工作措施

(一)大力培育发展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选择若干家经营规范、质量可靠、规模较大的农资生产、流通企业作为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重点培育和扶持。省级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的认定等相关工作由省经贸委会同省供销社、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实行动态管理。

(二)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供销社系统要充分利用农资经营优势,盘活现有资产,建立具有统一采购、跨区域连锁配送功能的大型农资经营企业和覆盖全省农村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从*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全省供销社农资连锁配送中心建设。鼓励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通过全资、控股、参股、加盟等多种方式跨区域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网点,建立农资商品配送和供应网络。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建设农资商品配送中心、仓储和直营门店等项目所需用地,由当地政府在省切块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按国家政策统筹安排。鼓励省级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通过控股、参股等形式整合、重组市、县(市、区)农资经营企业及乡村农资商店,通过加盟等形式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并同等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引导规模较小的连锁经营企业和单个门店加入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

(三)积极推进规范连锁和集中配送。鼓励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发展统一采购、配送、管理、价格、标识、核算和服务,并能对连锁门店实行有效管理的直营连锁经营方式;支持其发展建立在统一配送基础上的加盟连锁经营。支持省级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在各县(市、区)建立农资商品配送中心和物流设施,为直营、加盟连锁经营点以及其他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农资商店提供配送服务,提高农资商品统一配送率。

(四)支持企业依法拓宽经营范围。鼓励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拓宽农资经营范围,依法开展种子、农机具、饲料、兽药等经营服务。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及其下属连锁经营网点可以凭种子生产企业出具的委托书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开展种子经营。鼓励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充分利用资金、网络、物流设施等资源,开展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帮助农民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五)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打破地方、部门保护和区域垄断经营,促进农资市场大流通。加快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农资经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有关农资经营企业要依法建立经营档案,规范经营行为。各级农业、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改进执法检查方法,避免多头、重复检查,着重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坑农害农、垄断经营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易燃易爆及有毒农资商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秩序。

(六)简化证照办理程序。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农资经营前置审批事项依法进行清理,简化和公开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全资、控股企业)新建配送中心、新开连锁门店,可持加盖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或其全资、控股企业确认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免于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其他个人需加盟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开设乡村农资连锁店的,可持与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或其全资、控股企业签订的《加盟协议书》及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全资、控股企业)出具的愿意承担经营责任的承诺书,直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开展农资经营。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下属连锁配送中心、直营门店、加盟门店经营与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相同范围、品种的农资商品,可由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统一到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经营规模较小、产品危险性较低、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要求建设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点,在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承诺承担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可由安全评估机构在对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开展安全评价时,以检查表的形式对该龙头企业下属所有连锁经营网点的安全条件进行确认,并在统一办理许可证时,将附有检查确认表的安全评估报告提交有关安全监管部门。

(七)实行统一纳税。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在省内跨市、县域经营的,凡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直营门店,报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实行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按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省内跨区域连锁经营统一核算企业税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浙财预字〔2005〕28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提高农资商品配送效率。公安、交通、城管、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为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配送农资商品提供便利。为降低农资商品配送成本,普通收费公路中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站点可对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运送农资商品的配送车辆,凭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出具的运送证明,给予享受免费通行“绿色通道”的政策。

(九)切实加强领导。加强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提升农资商品整体质量水平、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的有效途径,对于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发展现代农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具体政策措施。全省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协调,省供销社、省农业厅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级经贸、农业、工商、供销、财政、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税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指导,优化服务,落实具体措施,合力推进全省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