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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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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意见

近年来,我省积极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促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人〔*〕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十一五”时期是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我省教育要在新的发展起点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与水平。当前,城乡教育发展不平衡是我省基础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农村教育整体水平薄弱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发展教育,教师是关键,进一步加强农村师资力量已成为发展农村教育的当务之急。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是当前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和有效途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农村学生享受优质教育,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能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提高对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城乡互动的原则,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广大城镇教师利用多种形式支援农村教育,不断提高农村教师素质,尽快缩小城乡教育差距。

二、明确工作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

(三)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重点是义务教育阶段,以县域内支教为主。支教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通过选派城镇学校的骨干教师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建立起校与校之间长期和相对固定的对口支援关系,全省农村学校的受援覆盖面要达到80%以上。

(四)需要参加支援农村教育的城镇教师主要是指,各市、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小学校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高等师范院校(含有师范生培养任务的其他高校,下同)的教师。

(五)支教形式。

——中小学教师县域内支教。县域内支教是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主要形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支教工作计划。具有农村教育任务的县(市、区)首先要安排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没有农村教育任务的市、区要安排教师到薄弱学校支教。

——中小学教师跨县域支教。跨县域支教以市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为主,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建立长期稳定的“县对县”或“校对校”的对口支援关系。省教育厅、省人事厅每年从发达地区教育强县集中选派100名骨干教师,到欠发达县和海岛县进行为期一年的支教活动。

——师范院校师生支教。高等师范院校要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各高校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教师送教下乡活动,并要选派一定数量从事教师教育的新聘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省部属高校支教教师的选派工作,由省教育厅统筹安排,地方属高校支教教师的选派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师范院校要在农村学校建立实习基地,选派教师带队指导高年级师范生实习支教,积极探索实习支教的有效途经。

——骨干教师支教。要充分发挥市级以上优秀教师等骨干在教育、教学、科研和师德等方面的引领带头作用,组织他们为农村教师开发提供优质的培训资源。省教育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省特级教师讲师团送教下乡活动。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开展组织骨干教师送教活动。

——高校毕业生支教。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16号)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引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招募部分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农村学校支教。

——管理人员支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从办学水平较高的城镇学校,选派部分业务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校长或中层干部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职,指导和帮助受援学校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同时,选派农村学校校长到城镇学校挂职锻炼,学习现代教育管理经验,增强管理能力。

(六)支教工作方式。

——全职支教。全职支教教师的主要任务是带班上课,指导和帮助年轻教师提高教学和科研能力;全职支教管理人员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受援学校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支教工作期限为一学年及以上。重点安排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城镇教师和城镇学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高等师范院校的新聘教师和被招募的高校毕业生参加。

——兼职支教。兼职支教教师的主要任务是发挥“传、帮、带”的作用,对农村学校的学科教学、学校管理、校本教材的开发和培训、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引领。兼职支教实行累计工作量制,累计达到480个课时视为完成一年的支教任务。重点安排具有高级职称的城镇教师、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以及高等师范院校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参加。

三、强化政策措施,引导城镇教师积极参与支援农村教育

(七)参加全职支教的城镇教师、师范院校新聘教师只转临时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和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龄、教龄和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同时享受支教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制定。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单独安排予以保障。

(八)选派到农村学校支教的高校毕业生支教期间的待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中组部、人事部等《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16号)规定执行。

(九)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服务期制度。除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外,凡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其他城镇中小学教师,在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参评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时,须有在农村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没有农村教育任务的中心城市中小学教师,应有在薄弱学校任教一年的经历。其中,晋升高级教师职务要求具有全职支教经历。

(十)支教工作实绩作为高等师范院校教师晋升晋级、评优评先和获得科研资助的重要依据。参加农村学校实习支教且表现突出的师范毕业生,在教师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十一)派出地区和学校要积极帮助支教教师解决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做好支教工作。受援地区和学校要妥善安排支教教师的工作和生活,使他们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十二)派出全职支教教师学校出现的缺编问题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派出兼职支教教师的学校缺编问题由学校内部统筹解决。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十三)各级政府要把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长期、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加强领导和协调,全面推进支教工作的开展。

(十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支教工作的具体落实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引导和鼓励城镇教师支教的政策,制订和组织实施支教工作计划,并加强对支教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5月底前制定具体的支教工作计划,并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于7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十五)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支教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支教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保证支教工作的顺利开展。人事部门要在教师职务评定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共青团组织要负责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支教工作。

(十六)高等师范院校、城镇中小学校要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支教工作计划,积极动员和组织本校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支教,履行支教义务。

(十七)受援学校要会同派出学校加强对支教教师的管理。全职支教教师支教期间由受援学校管理为主,其年度考核工作由受援学校负责,考核结果存入支教教师档案。

(十八)全省统一使用《*省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登记卡》,支教教师的支教工作情况由派出单位负责登记,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派出单位负责保管。

(十九)各级政府要把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作为评价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重要内容。要表彰奖励在支教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组织管理不力、工作任务不落实的学校,取消其评选市级及以上教育系统先进单位或示范性学校的资格。不服从支教安排、不认真履行支教职责、支教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不能晋升高级教师职务,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