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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农民负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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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农民负担意见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效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4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意义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放松了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个别地方、个别领域农民负担有所反弹,乱收费出现了向新主体、新领域转移的迹象,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克服“农民负担已经很轻,不需要再抓”的思想,强化领导责任,狠抓政策落实,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工作。

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合法利益为中心,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落实支农惠农政策,确保农民负担继续减轻不反弹,不发生涉农负担恶性案(事)件和重大群体性案(事)件。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标本兼治,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逐步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二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引导农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三是坚持推进基层民主,规范基层民主制度,强化民主监督,增强民主意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四是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健全农民负担监测网络,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努力构建减轻农民负担长效防控体系。

三、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重点

(一)规范涉农收费项目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法设立的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并抄告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严禁“搭车”收费。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精神,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政策,除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同时,要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等生产性费用的监管。

(二)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开展对村级组织乱收费的专项治理,严禁有关部门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建设农村公益事业必须量力而行,不准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摊派、集资或强制要求村级配套,不准将部门经费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村级组织要正确处理发展村集体经济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行为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应遵循自愿原则,严格执行“限额制”,严禁摊派发行。

(三)加大对农民反映突出问题的治理力度。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民反映强烈、经常上访的地方和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治理。当前,要着重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土地、殡葬、农机监理、畜禽防疫检疫、计划生育等乱收费、乱罚款问题和截留、平调、挪用农民的各种补贴、征地补偿款等行为的治理力度。省级涉农收费部门要突出重点领域,在本系统内进行专项治理,开展自查自纠。要把农民负担问题较多、农民反复上访的县(市、区),列为省级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县(市、区),实行重点监控。

(四)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和违规违纪行为。要继续采用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农民负担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以及截留、平调、挪用补贴补偿款等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注重农民负担案(事)件处理落实情况检查和对当事人的回访,确保案(事)件处理质量。尽快制订完善涉及农民负担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明确查处的原则、范围和程序等,为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提供依据。

(五)加强农民负担动态监管。坚持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检查、专项审计、项目审核以及发放登记负担卡等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农民负担信访工作,按照受理及时、督办得力、处理到位的要求,完善信访受理、督办、处理和反馈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加大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农民知法、干部守法。加强农民负担监测网络建设,各市选择1至3个县(市、区)作为农民负担动态监测点,逐步建立农民负担信息数据库。

四、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制度

(一)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继续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继续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年度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工作实绩和任用领导干部重要依据。完善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浙委办〔2003〕11号)处理。

(二)落实涉农收费“公示制”。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情况,除在乡镇政府、行政村所在地和“农民信箱”统一公示外,涉农收费单位要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通过张贴或壁挂涉农收费牌、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公示质量。

(三)健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规范筹资筹劳对象和范围,严格执行筹资筹劳标准,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超标准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方式。

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转变作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涉农收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共同维护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