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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省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三基”(基层组织、基本制度、基础培训)工作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建设原则。
——明确责任,齐抓共管。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突出重点,规范管理。围绕企业安全生产“三基”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实现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完善。
——加强引导,综合治理。制定完善和实施鼓励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采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各种有效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的违法成本,强化约束。
——完善机制,群防群治。动员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挥工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着力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构
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力争到2010年,全省各类企业按规定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基层组织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健全,操作规程完善规范;职工“三级”(企业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安全素质普遍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明显增强。“十一五”时期,全省工矿商贸企业重特大事故发生率比“十五”期间下降5%,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10万人死亡率低于2.6。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四)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要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负责。企业内部应明确各部门、车间、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签订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内容完整、奖罚严明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在企业内形成“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局面。
(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组织体系。企业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有关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立班组安全员,确保安全生产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企业工会应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
(六)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体系。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安全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工作台账。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培训、事故查处、“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查验收、安全奖惩等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七)落实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企业应对新职工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职工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厂房、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搬迁新工地、承接新工程时,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企业应安排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坚决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
(八)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规定必须提取生产安全费用的企业,要足额提取相关费用,并按有关规定使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途径,每年向职工公布企业的生产安全费用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九)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载有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利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应当具备经劳资双方平等协商形成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条款。有条件的企业可签订劳动安全健康专项集体合同。企业应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为全体职工依法办理工伤保险。企业要支持工会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组织职工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活动,推动安全文化建设。
(十)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和报告工作。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对员工进行教育并组织演练。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事故处置完毕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调查处理。
三、完善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的政策措施
(十一)发挥工伤保险对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促进作用。加大工伤保险工作力度,把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监察、安全生产许可的重要内容。对同一行业内的不同企业、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安全系数大小、事故发生情况等因素,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确定不同的工伤保险费率。
(十二)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企业要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按时足额存储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处理本企业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和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省财政、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抓紧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三)培育和发展为企业安全生产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按照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创办安全生产中介组织,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技术咨询等服务。发展壮大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鼓励依法兴办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和委托管理。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和监督,保证中介组织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十四)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地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要督促其整改,对凡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要予以通报和曝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诚信企业、先进模范等涉及企业的评优争先工作时,要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先决条件,凡在考核期内发
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能评为各类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不能授予荣誉称号。
四、发挥工会组织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中的监督作用
(十五)不断完善工会在劳动安全健康工作中的源头参与机制。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2号)精神,建立政府监管部门、企业组织、工会组织三方的劳动安全健康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协调沟通,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劳动保护队伍建设,支持工会依法参加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和对职工因公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对工会组织提出的意见,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及时研究答复。
(十六)建立企业工会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把建立以“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持续改进”为基本内容的企业工会、行业工会等基层工会主动参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纳入安全责任制考核,逐步建立参与、协商、监督的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模式,通过工会推动、职工行动、劳资互动,组织职工查找事故隐患、开展平等协商、促进隐患整改,改善中小企业、作坊式民居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完善。
(十七)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把“安康杯”竞赛活动作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有效促进机制,努力扩大竞赛活动的覆盖面,提高实效性。各级工会要组织职工围绕“提高意识,建章立制,整改隐患,确保安全”的竞赛主题,精心实施以“企业五个一”(提一条安全卫生建议;查一起事故隐患或违章行为;写一条安全卫生体会;接受一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忆一次事故教训)、“职工五个一”(建立一套安全卫生工作台账;公示一次安全卫生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企业与职工的安全卫生工作的平等协商;组织一次职工(代表)巡视安全卫生工作;组织一次职工(代表)对企业的安全卫生工作评议)为主要内容的竞赛,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基础,实现安全管理群众化,推动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八)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研究制订行业安全生产标准,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小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十九)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把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强督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安全责任不到位、安全组织不健全、安全制度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培训缺失等问题,要督促企业按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制定并实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监督办法,形成部门联动、科学规范的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监督机制。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凡未经“三同时”审查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经“三同时”审查、安全设施不落实而导致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一)积极推行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相关行业的安全管理标准,组织企业认真实施,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力争通过2年左右的努力,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普及率达到80%以上;矿山、危险化学品、机械制造、建筑、电力等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达标率达到50%以上。
(二十二)加强对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稳步推进。进一步完善政府安全责任考核内容,重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在企业中的贯彻落实,并逐步把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满意度作为考核政府安全工作的重要指标。支持引导各类企业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