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办公厅共建文明和谐口岸意见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办公厅共建文明和谐口岸意见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办公厅共建文明和谐口岸意见

为积极营造良好的开放型经济发展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总结经验基础上,根据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的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开展共建文明和谐口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共建文明和谐口岸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加快建设文化大省和建设“法治*”的战略部署,不断创新口岸管理机制和载体,激励口岸各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为国把关、为民服务、公正执法,进一步促进各单位协作配合,增强口岸凝聚力,充分展示我省口岸文明和谐高效的良好形象,不断提升我省口岸综合竞争力,促进口岸开放和大通关建设,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文明执法,充分展示“国门卫士”的良好形象;优质服务,不断提高我省口岸综合竞争力;团结和谐,共同促进我省口岸大通关建设和口岸事业持续发展。通过开展共建文明和谐口岸活动,提高口岸发展水平,建设高效、文明、廉洁、和谐的口岸环境。

二、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充分展示“国门卫士”良好形象

(三)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口岸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行为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限,规范执法行为,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责任,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相应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作出和采取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规定和措施。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四)坚持执法为民、文明执法。口岸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文明执法教育和行风建设,建立健全文明执法监督机制,切实把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构建和谐口岸和为民执法上,坚持对人民负责,为人民办事,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断提高为民执法的能力和文明执法的社会认可度,充分展示“国门卫士”的良好形象。

三、努力实现优质高效服务,不断提高我省口岸的综合竞争力

(五)按照“有效监管、方便快捷”的要求,不断推进大通关建设。口岸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大通关建设、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有关指示精神,狠抓大通关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积极创新监管模式,在实施有效监管的同时,为旅客和货主营造“客乐其行、货畅其流”的通关环境,使通关效率逐年提高并力争走在全国前列。

(六)深化政务公开和优质服务承诺制,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凡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等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执法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等,都要在办事现场和网站上予以公开,对本单位的服务事项和要求都要有公开明确的承诺。口岸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对办事窗口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加强与服务对象的经常性沟通,及时了解服务需求和改进服务的意见,并根据需求和意见依法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改进和提升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我省口岸综合竞争力。

四、积极探索建立团结和谐工作机制,共同促进口岸事业持续发展

(七)齐心协力,共促口岸开放。口岸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从服务地方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履行职责,支持地方政府实施国家口岸开放规划,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实施好口岸开放的各项工作。各级地方政府在实施口岸开放中,要主动加强与口岸各行政执法单位的协商沟通,并努力帮助解决查验办公设施(场所)等问题,为口岸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条件。

(八)紧密配合,共促口岸事业发展。口岸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积极探索建立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确保各环节顺畅、高效运作,共同为进出口企业提供直通关、转关转检、“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等便捷通关服务;进一步加强与税务、外汇管理、空管、港航(务)等部门和银行、口岸生产单位、航空公司、航运公司、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的协作配合,整体推进口岸的优质、高效运行,共同促进口岸事业发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文明和谐口岸建设的顺利进行

(九)文明和谐口岸建设,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在口岸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创新口岸管理的有效载体,对于促进我省口岸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口岸所在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文明和谐口岸共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推进文明和谐口岸建设上新水平。

(十)国家直属驻浙口岸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共建文明和谐口岸的总体要求,制定好本系统的具体方案和办法,组织推动本系统的文明和谐口岸建设。

口岸各基层行政执法单位,要根据共建文明和谐口岸的总体要求及上级机关的方案、办法,制定出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和办法,扎实开展文明和谐口岸建设。

(十一)口岸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口岸综合管理部门,要把共建文明和谐口岸工作作为加强口岸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展开。要及时了解掌握口岸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共建文明和谐口岸工作的情况,按照省统一制定的考核办法组织进行考核。

(十二)省打私与海防口岸办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全省共建文明和谐口岸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文明和谐口岸建设的情况,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组织制定共建文明和谐口岸的考核办法并抓好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