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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节水型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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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节水型社会意见

为了实现水资源的长期有效供给,保障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的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省水资源总体并不丰裕,既面临水资源区域性、季节性分布不均的困扰,又面临水资源需求不断增长与水环境污染趋势加重的问题。一些地方的水资源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但同时,目前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中水资源利用方式还比较粗放,节水措施不到位,节水的潜力很大。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最直接、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也有利于减少水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深入实施“八八战略”,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重要性、紧迫性,研究落实有效措施,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

二、建设节水型社会的主要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建设节水型社会,要以水资源的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为基础,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为目标,着力进行制度建设,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形成以经济手段调节为主的多层次水价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节水机制,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管理体制和运行

机制,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至2010年,全省万元GDP用水量降到130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56;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降到14%以下,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70%以上;副省级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其他设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45%;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0%以上,初步建立起节水型社会。

三、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推进城市节水工作。

1.加快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和产品。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标准,逐步更换不符合标准的用水器具,限制销售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城市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应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2.加快供水漏损管网改造。要大力推广管网检漏防渗技术,严格执行《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J187—*),对漏损管网进行全面改造,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3.加快“一户一表”工程建设进度。通过企业挖潜、采用新技术等方式,努力降低“一户一表”安装费用,提高居民、单位安装“一户一表”的积极性,实现用水实时监控和计量,为分类水价制度的实施创造条件。

4.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工程。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以城市污水处理厂为中心,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示范工程,推行分质供水。鼓励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内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

(二)推进农业节水工作。

1.继续组织实施“千万亩十亿方节水工程”。加快大中型灌区节水工程改造,重点实施渠道防渗工程和管道化灌溉工程。加快灌区骨干渠道及相应渠系建筑物、骨干排灌泵站配套改造和田间灌溉配套工程建设,提高灌溉水利用系数。

2.积极推行农业灌溉计量工程,加强农业用水管理。结合国家和地方各类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和现代化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推进灌溉计量的进程。有条件的灌区要全部安装计量设施。

3.提高农业节水的科技水平。农业节水要因地制宜地推行渠(管)道灌溉、薄露灌溉、喷滴灌等节水灌溉新技术;推广水稻旱育秧、水稻强化栽培等粮食生产节水技术;研究推广大棚微灌、山地微蓄微灌等经济作物高效节水型灌溉技术。

4.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积极调整种植结构,因地制宜发展旱粮生产,促进节水型农业发展。加强农业节水灌溉新技术的研究、试验和推广,扩大节水型农业应用范围,重点从蔬菜瓜果作物向茶叶、水果等多种经济作物拓展,从平原地区设施栽培向山区、海岛农业拓展。

(三)推进工业节水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9号)精神,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约用水,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工艺和产品,强化节水管理,实现工业经济与水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

2.组织实施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重大节水示范工程,重点推进火力发电、纺织印染、石油化工、医药、造纸、冶金、食品加工等七大高耗水行业的节水技术改造,提高行业节水水平。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选择一批用水量较大的企业作为工作重点,推动重点企业节约用水。

3.大力推广先进的节水型或无水型工艺和技术;大力推广国家和省鼓励的节水技术、工艺和产品;发展和应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冷却节水、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洗涤节水等技术,并配套完善相应设施;开发、生产和推广低耗水的产品,降低水耗;加快淘汰落后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4.全面推行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将节约用水和减少排污作为清洁生产的重要内容,把工业节水与废水排放指标列入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提高循环冷却水、工艺水的重复利用率。逐步完善工业节水指标体系建设,加快建立节水标准体系、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和节水设备(器具)的研制生产体系。

(四)加强水资源开发、保护和管理工作。

1.加强海水、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沿海地区及海岛要坚持统筹规划,加快建设海水淡化工程。电力、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要大力推广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工业冷却水。干旱缺水城市要在社区和新建大型公用项目配套建设集雨示范等工程。海岛和缺水地区要重视雨水、洪水、微咸水和矿坑水的开发利用。

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严格按照《*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合理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排污行为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以及破坏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深入实施“万里清水河道工程”,着力整治河道水污染,改善水环境。因地制宜地探索符合各地农村实际的低成本、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方式,完善农村居民生活与农业生产污水处理设施。

3.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进一步落实杭嘉湖、甬台温地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的控制方案,积极推进地表水厂和管网建设,力争到2008年、2010年分别完成禁采区、限采区平原承压地下水深井的禁采目标,遏制地下水超采区的地面沉降。其他地区也应建立地下水位、水质监测管理系统,落实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合理开采和保护地下水资源。

4.推进水资源和节水管理信息化进程。综合运用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水资源和节水管理决策支持系统。实施取用水自动监测,加快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和处理,及时反馈蓄、供、用水信息,为优化水资源配置提供决策依据。加强节水信息管理和交流,完善用水户用水信息统计、上报制度。

四、加快节水型社会的体制机制建设

(一)加强规划指导,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制订实施《*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明确建设节水型社会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强对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指导。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编制和完善当地“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根据区域的水资源状况、水环境容量,优化和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发展节水型经济。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限制建设高耗水项目。

(二)建立健全节水配套规章制度。加快制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规范各级组织和全社会的节约用水职能、义务和行为。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制订《*省海水利用规划》,科学开发利用海水资源。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台适合本地区、本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利于节水工作的奖惩措施,细化节水管理,依法履行节水职能,加强监督检查,使各项节水制度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落实相关节水制度。认真贯彻《*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范取用水管理。对各类用水户均应装置用水计量设施,全面实施有偿用水制度,按实际取用水量收取水资源费或水费,杜绝实行用水包费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用水节水评估、计划用水制度,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及取用水单位的“四到位”制度(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四)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区域水资源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实现地表水和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进一步完善用水定额管理制度,逐步扩大定额管理范围和定额管理水平。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基本管理制度,把用水定额作为用水计划下达和节水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积极开展农业用水定额管理试点工作。逐步推进水权制度建设。

(五)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完善水价体系。完善分类水价制度和供水计价方式,对居民生活用水逐步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对非居民用户逐步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办法。运用差别水价政策,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价差。建立科学合理的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价格机制,制定回用水和再生水的收费标准,鼓励和引导工业、城市绿化、市政环卫、生态景观和洗车等行业使用再生水。

(六)建立完善节水科学技术进步机制。贯彻实施《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大力推广先进实用的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和城市节水技术。鼓励节水技改项目,加大节水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支持节水产品、工艺、设备等的研制与推广。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行业的实际,跟踪、了解国内外先进技术,组织科技攻关,提高本行业节约用水水平,形成节水技术自主创新机制。

(七)完善有利于节水的财税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鼓励生产、使用节水产品的税收政策。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节水型社会建设和创建节水型城市。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改项目,扶持节水设备、设施、器具和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政府应优先采购节水产品。采取政策扶持、市场引导的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供水、污水处理及回收利用的产业化。

(八)建立节水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节水统计工作。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已安装或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要求更换或者进行节水改造。对先进的节水技术、产品要及时推广和应用,好的节水经验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对节水工作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进一步抓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十一五”期间,各试点县(市、区)的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确保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为加快建立节水型社会管理体制作有益的探索。

(二)动员社会力量,努力营造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舆论氛围。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从自身做起,带头厉行节约,在建设节水型社会中发挥表率作用。要组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使全体公民更多地了解省情、水情,树立正确的用水观念,掌握科学的节水、用水知识,自觉节水、爱水、护水。要对浪费水资源、破坏水资源的不良行为加强舆论监督,公开曝光一批典型,形成“浪费污染水资源可耻、节约保护水资源光荣”的社会氛围,树立人人节水、自觉节水的良好社会风尚。要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期间,集中开展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宣传活动。要重视并发挥学会、协会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规划编制、标准规范制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更多的公民、社会团体参与节水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节水管理体制与机制,确保节水型社会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把建设节水型社会作为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建立健全水资源节约责任制,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各级水利、发展改革、经贸、建设、科技、财政、环保、质量技监、农业、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全社会的节约用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