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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统筹就业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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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统筹就业指导意见

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平安*”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我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精神,为指导和全面推进我省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城乡劳动力资源,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使就业结构调整更好地顺应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破除城乡壁垒,深化就业体制和相关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覆盖城乡的新型劳动保障制度和相关政策体系,促进城乡劳动者素质全面提高和就业稳定,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就业结构比较合理。

——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资源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就业的统筹规划和调控管理;

——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和就业促进政策,实现城乡劳动者的平等就业;

——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就业再就业提供良好服务;

——建立城乡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提高城乡劳动者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

——建立城乡统一的用工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加快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是加快城乡劳动力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

二、健全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规划和政策

(三)制定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城乡统筹就业规划,通过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综合开发和利用城乡劳动力资源。要根据本地就业结构现状,制定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计划。

(四)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政策。打通城乡劳动力交流渠道,取消地域、户籍、行业等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限制性政策。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现用人单位自主用工,劳动者公平竞争就业。要针对城乡劳动者中的不同群体,制定专项政策和工作计划。在拓展就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加强农村就业服务,帮扶特殊群体,落实组织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形成完善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

(五)完善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乡镇企业、农副产品加工销售、家庭来料加工等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的发展,努力增加适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岗位,使农村劳动力通过离土离乡、离土不离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得到比较充分的就业。根据城市化进程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制定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继续做好劳务输出和输入工作,不断提高劳务输出和输入的质量。

(六)建立城乡就业和失业统计调查制度。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就业和失业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全面掌握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通过不断实践和调整,最终实现建立符合城乡统筹就业要求,科学完善的就业和失业统计指标体系的目标。具体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统计局负责。

三、建立城乡统一的管理服务体系

(七)强化各级政府的职能和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将城乡劳动力开发和外来劳动力就业工作统一纳入政府管理目标。要加快推进工作重心向基层延伸,扩大管理服务范围,提高监督执法效率。要明确和强化乡镇、街道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职能和责任,将工作目标落实到位,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

(八)健全完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社会救助)机构队伍建设,切实做到机构、编制、人员、场地、经费、制度的到位。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社会救助)机构应在当地政府领导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开展各项劳动保障和就业服务业务,完成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九)建立覆盖城乡的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按照中心城区有市场,主要乡镇有网点,街道社区有窗口的目标,建立和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力市场网络。重视信息化建设,按照自下而上推进的目标,到2007年底前、2008年底前和2010年底前,分别实现县域、市域和全省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的计算机联网,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

(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各类城乡劳动者开放,开展免费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要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实施以下岗失业人员为对象的“再就业援助行动”,以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为对象的“春风行动”,以新毕业大学生为对象的“就业见习训练计划”。完善跨地区信息沟通机制,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用工,促进劳动力有序流动。

四、完善城乡统一的职业培训政策

(十一)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整合培训资源,形成社会化的职业培训网络,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惠及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和运行机制。实行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引导城乡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促进劳动者实现素质就业。鼓励指导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用足用好企业税前列支职工培训经费的政策。对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提高技能层次培训的,各地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补贴。

(十二)加强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深入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就业稳定性。重点加强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培训,落实被征地农民免费培训政策。根据当地产业政策和新增就业领域的特点,制定培训规划,提高培训效果,促进培训与就业的有机结合。

五、完善企业用工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

(十三)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所有用人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录用备案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用工数据库,强化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和动态管理。规范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依法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的稳定就业。

(十四)逐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完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探索建立面向农业劳动者的农村养老制度。

六、加强对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领导

(十五)高度重视城乡统筹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充分开发城乡劳动力资源,促进城乡就业协调发展,调整完善就业结构,有效控制社会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列入政府工作重要目标。要在继续做好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同时,把农村就业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协调,整体推进。

(十六)落实就业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开展城乡统筹就业所需经费纳入政府公共建设项目计划,保证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可将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资金中提取的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经费和农村就业所需经费,纳入当地就业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使用,并相应调整资金筹集渠道和使用范围。在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再就业的比例。

(十七)积极推进配套政策改革。深化与城乡统筹就业相衔接的户籍、土地、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制度改革,为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提供政策支持。逐步解决长期在城镇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探索引导已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为农村劳动力有效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创造条件。

(十八)建立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和完善各级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议事内容,加强指导和协调。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完善考核制度,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就业协调机制。

(十九)做好宣传舆论工作。加强对城乡统筹就业工作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城乡统筹就业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