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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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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意见

加快海洋开发、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渔业是我省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海洋与渔业工作,对于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加渔(农)民收入,促进渔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加强“十一五”时期的海洋与渔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一五”期间海洋与渔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海洋开发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以海洋强管理、渔业上水平、渔民持续增收、渔区繁荣发展为工作总要求,认真实施《*海洋经济强省建设规划纲要》,大力发展高效生态渔业,推进海洋与渔业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促进渔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通过5年努力,基本实现海洋资源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海洋与渔业环境得到全面监控和初步改善,渔业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基本建成现代渔业格局,渔业产业结构明显优化,渔民收入持续增长,渔区经济社会繁荣发展。到2010年,海洋经济总产出和增加值分别达到6000亿元和2000亿元,海洋经济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重达到10%;全省渔业经济总产出达到2000亿元,水产品总产量保持稳定,全省渔民人均收入达到1.2万元,年均增长8.5%。

二、进一步强化海洋与渔业管理工作

(三)依法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沿海各级政府及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权登记和海域有偿使用三项制度,依法加强海域资源管理,严格实行单位或个人用海的申报、环境评价、论证和审批制度,规范各类用海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履行海洋管理职责,加强对深水岸线、主要航道、无居民岛屿、海涂等资源的开发、保护和管理,涉海乡镇要落实专人管理海洋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县”活动,全面推进养殖用海和围填海规范管理,做好岸

线勘测及河海界线划定工作。修改完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和使用的管理。抓紧研究制定海域管理配套制度。

(四)强化渔业行业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海洋捕捞“双控”(控制马力、控制船只)制度,加强渔船建造和买卖管理,坚决堵住渔船违规建造和非法买卖行为。规范渔具渔法,坚决取缔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式。实行严格的海洋捕捞行业准入制度,推行全员持证上岗。探索建立海洋捕捞功率指标有偿转让制度。按照国家渔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征收标准,限制严重损害渔业资源的作业方式,努力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大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的扶持力度,调整完善扶持政策,在有效减少捕捞渔船的同时,让传统的专业捕捞渔民真正得到实惠。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加快水产养殖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明确水产养殖区域范围,合理利用海域滩涂资源,推进海域、滩涂养殖证制度,促进水产养殖业发展。

(五)切实保护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依法加强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海洋生态环境、赤潮、风暴潮的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视监测网络,提高海洋灾害和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开展重点海域、港湾纳污容量研究,探索入海排污总量控制的途径和办法。实施“310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养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继续严格执行休渔禁渔制度,积极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做好放流种苗的跟踪调查和效益评估。加快建设一批省级海洋与渔业资源保护区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区。

(六)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和“平安渔场”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渔船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基层单位、每艘渔船。全面落实渔船船长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海洋与渔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渔船、渔民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从*年起,实施“海洋捕捞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海洋捕捞渔船安全救助网络系统,加强对渔船的安全动态监控;在主要渔港和渔业港区要建立健全渔船签证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加强对进出港渔船的现场监督管理,抓好渔船救生、消防、通讯导航等安全设施配备。在沿海渔区全面开展机关干部“定人联船”安全生产督导服务活动,切实做到不合格的渔业船舶不出海,不合格的渔业船员不上船,保障渔船生产安全。采取严厉措施,坚决整治“三无”渔船。加强对重要渔场的巡航管理,维护渔场生产秩序,及时调处渔事纠纷,努力创建“平安渔场”。“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海洋捕捞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

(七)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并通过开展以水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千场无公害、万户信得过”活动,深入推进水产品标准化工作。大力推广高效、生态、清洁、安全的渔业生产模式,强化生产者质量自控、投入品监管、产品质量检测与追溯能力。制订水产品市场准入标准,逐步实施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到“十一五”期末,全省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注重科技创新,深化体制改革

(八)大力提高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和转化能力。加强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整合科技力量,提高海洋与渔业研究院所的科技创新能力,加大对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扶持力度。积极鼓励渔业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海洋与渔业科技、资源环境、水生动植物疫病防治等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攻克渔船避碰、病害防控、环境污染治理、养殖新品种繁育等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抓好基层渔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改革措施的落实,县级财政要保证渔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及

工作的经费。积极实施渔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快渔用配合饲料、高效生态养殖、渔船节能和防污等技术的推广应用。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海洋与渔业科技研发、推广应用经费的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努力提高科技贡献率。

(九)深化海洋与渔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合理配置海域资源,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和抵押登记工作。进一步突破渔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鼓励和支持渔业龙头企业、渔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发展,提高渔业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水平。有条件的市县可探索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法人注册登记的试点。逐步建立适应现代渔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十)建立海域征用、资源损害补(赔)偿机制。加快建立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损害、海域征用的合理补(赔)偿机制,制订具体的补偿、赔偿标准。对围海造地的土地,做好海域使用权证按有关规定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工作。积极探索建立转产转业渔民和专业捕捞渔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十一)推进渔港投资体制改革。沿海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渔港建设,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工商企业、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渔港,努力实现95%以上渔船能够就近安全避风。将渔港建设列为重点工程,优先保证土地供应。明确渔港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有条件的地方可允许渔港实行多元化经营。对渔港建设中经依法批准围海新增的土地,权属清楚、四至明确的,县级以上政府应按照土地登记的规定予以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港的行政管理,规范规费征收,并全额用于渔港管理和渔港基础设施建设。

四、优化渔业产业结构,转变渔业增长方式

(十二)全面改造提升传统渔业。进一步完善鱼塘承包经营机制,延长鱼塘经营承包期,落实承包人改塘护塘责任。加强以改造老鱼塘为重点的标准鱼塘建设,组织实施“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工程”,完善养殖配套设施,积极探索水产养殖新模式,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发展高效生态水产养殖业。实施“渔船卫生设施示范改造工程”,改善捕捞渔船卫生条件。“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传统渔业设施改造,各市、县(市、区)也要加大对渔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十三)努力拓展渔业发展空间。沿海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渔民“走出去”,发展远洋渔业,支持远洋渔船建造、更新和渔场探捕以及国外基地建设。大力发展以“渔家乐”为重点的涉渔休闲业、观赏鱼养殖业等新兴渔业。

(十四)扶持发展水产品流通加工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水产品精深加工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生产各类水产食品和海洋药物,开展对低值鱼类和加工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提高产品附加值和资源利用率。引导渔业企业自主创新培育品牌,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快建设辐射面广、服务功能齐全的区域性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

五、加强海洋与渔业保障体系建设

(十五)加快海洋与渔业信息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实施国家908专项等项目的有利条件,统一信息标准,加快建设省、市、县三级“数字海洋”基本信息系统,为海洋经济、海防建设、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和海洋科学研究等提供信息共享与应用服务。

(十六)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灾害预警体系建设。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海洋环境监测和灾害预警体系建设,提高海洋赤潮、海上重大污染事件监控处置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也应将开展海洋环境监测预报和灾害预警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十七)加快渔业原良种体系和疫情防控能力建设。完善全省水产种苗繁育体系,续建一批省级水产原良种繁育场,提高水产种苗的良种覆盖率和产业化程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水产良种覆盖率达到80%以上。加快渔业疾病防控能力建设,促进疫病测报、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正常开展。

(十八)按期完成海洋捕捞渔船安全救助网络系统建设。按照“统一规划,逐步实施,分级管理”的要求,在今明两年内,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海上捕捞渔船、水产品运销船等的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明显提升渔船海上应急救助能力。

六、开展社会主义新渔村建设

(十九)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渔村建设。新渔村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加强渔区渔港、道路、教育、卫生、文化、通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特色休闲渔村和专业捕捞渔村的改造建设,千方百计扩大渔(农)民就业门路,增加渔(农)民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全面促进渔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二十)大力开展渔业劳动力技能培训。建立以政府引导、部门统筹、培训机构实施、渔民自主参与的新型渔民培训机制。“十一五”期间,重点加强渔业先进实用技术培训普及,全面提高渔民整体素质;开展渔民转产转业技能培训,拓宽渔业劳动力就业门路。

(二十一)切实开展渔业保险工作。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渔业保险工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渔业保险业务。渔业互保机构要不断增加互保险种,努力扩大互保面,建立抗风险机制,提高为渔(农)民服务能力和水平。“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渔业政策性保险的保费补贴,各地也要给予相应扶持。

七、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

(二十二)加强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海洋意识和守法观念。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管理、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渔业捕捞许可、渔药使用管理等配套规章制度。

(二十三)加强海洋与渔业执法监督。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海域使用、渔业安全生产、渔业资源合理利用、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等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当前,要重点抓好“三无”渔船的整治,坚决杜绝无证渔船投入捕捞和渔货运输,严禁无证渔工参与渔船作业。

(二十四)加强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海涉渔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渔民的合法权益。完善执法绩效评估、考核、奖惩机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级政府要把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装备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八、加强领导,增加投入

(二十五)进一步增加投入。“十一五”时期,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海洋与渔业的投入,调整优化渔业结构,改善渔业生产条件,提升渔业科技能力,提高渔业现代化水平。要坚持“取之于海,用之于海”原则,切实保证涉海涉渔规费收入全额用于海洋与渔业事业。要深化改革,建立多元化的海洋与渔业投融资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工商资本和国外资本参与海洋与渔业开发,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发展机制。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海洋与渔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信贷

产品创新,支持渔业和渔村经济发展。

(二十六)切实加强对海洋与渔业工作的领导。沿海各级政府要把海洋与渔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切实解决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物价、工商、环保、质量技监、税务、金融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对沿海地区和渔区的支持,做好新渔村建设的各项服务工作,积极支持海洋与渔业发展。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转变作风,改善服务,不断增强海洋综合管理

和服务现代渔业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