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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免除学杂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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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免除学杂费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全省九年义务教育,省政府决定从*年秋季开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是指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本地户籍学生、正常转入我省就读学生以及符合条件在转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跨省、跨县)务工人员子女等。正常转入我省就读学生系指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和引进人才、留学回国工作、随军、港澳台及侨胞、投资创业等人员的子女需在我省就读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外来学生系指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并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其他证明材料齐全的需在转入地就读的学生。具体由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免费对象审定实施办法。

二、免费标准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浙教计〔*〕139号)制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费)标准执行。最高限额为:城镇中小学(含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为每生每学期小学100元,初中130元;农村中小学(指村小、村完小及中心小学在村里举办的教学点和原100个省重点扶贫乡镇的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为每生每学期小学65元、初中90元。

经批准创办的民办学校(含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按规定仍可收取学费,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根据价格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按当地公办学校免费标准作相应扣减。

三、*年秋季开学始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日常公用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增加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性经费投入。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免除学杂费的学生人数和免费标准计算补助经费,足额安排。*年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浙财教字〔2003〕36号)规定的农村中小学生均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保证农村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足额到位。省有关部门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制定城乡中小学生均日常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四、按照“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免除学杂费后,增加的教育投入原则上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为帮助各地做好免费工作,对这次免除杂费后各地财政相应需要安排的资金,省财政对一类地区(欠发达地区及海岛地区)实行全额转移支付,对其他市、县(市、区)根据经济和财政

状况,分别按二类地区省补70%、三类地区省补50%、四类地区省补30%、五类地区省补20%给予转移支付。宁波市及所属县(市、区)免费资金负担方式由宁波市确定。省财政安排的免收杂费转移支付资金是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的重要来源,各地要确保用于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严禁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五、继续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中小学生免收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和免费提供营养餐工作。自*年秋季开学起,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从“扩面工程”中剥离出来,纳入全省免除学杂费工作统一管理,除此之外,其他工作和经费管理办法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9号)要求,继续执行。

六、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各地、各校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加以宣传,使省委、省政府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继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学校收费检查。各级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对各地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后日常公

用经费安排使用情况、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和学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