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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资源开发利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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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资源开发利用意见

为规范和加强滩涂围垦管理,科学开发利用滩涂资源,缓解土地供需紧张矛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开发利用滩涂资源的通知》(浙政发〔*〕34号)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编制滩涂围垦规划

省及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围垦)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在调查评价滩涂资源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或修编省及各行政区域滩涂围垦规划。下一级滩涂围垦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规划。

编制或修编滩涂围垦规划应坚持滩涂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省环杭州湾产业带发展规划》、《温台沿海产业带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港口航运规划等衔接。滩涂围垦规划项目涉及江河(河口)治理的,应当符合江河(河口)治理规划;涉及海域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滩涂围垦规划项目应当明确近期和远期开发功能和目标,充分发挥滩涂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滩涂围垦规划应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水利咨询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全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农业、海洋渔业、环保等部门组织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区域滩涂围垦规划由所在地政府组织审查,经省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滩涂围垦规划的调整和修改,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经批准的滩涂围垦规划是审批、核准滩涂围垦项目的基本依据。省水利(围垦)部门应按滩涂围垦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年度滩涂围垦实施计划,经省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规范滩涂围垦项目管理和审批

围垦所在地政府对本地区滩涂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滩涂围垦项目负总责。所有的滩涂围垦项目均应依据规划,进行科学论证,开展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等评价,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经相关部门审查后,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围垦。在规划近期围垦的造地区内,不再发放养殖证。已获得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经依法批准的滩涂围垦需要,并由业主单位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确定)。

省、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围垦)部门依照《*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审批滩涂围垦项目。属市、县(市、区)审批的围垦项目,应及时报省水利(围垦)部门备案。列入国家和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滩涂围垦建设项目和堵港围涂建设工程,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单位在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前,须经县级以上水利(水务、围垦)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滩涂围垦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依法取得海域使用许可。

经审查同意的滩涂围垦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省规定的标准,依法缴纳围垦滩涂资源使用费或海域使用金。滩涂资源使用费和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应严格按照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和《*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筹滩涂围垦补充耕地指标

滩涂围垦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实施开发。凡立地条件符合垦造成耕地的滩涂围垦项目,应按规定落实垦造耕地任务,否则不予立项。滩涂资源和滩涂围垦形成的土地,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并由政府掌握,按用途投放市场。

严格执行补充耕地指标调控比例,省里对*年及以后开工的滩涂围垦项目(含宁波市),按实际围成面积的20%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国家和省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滩涂围垦总体规划中全部或部分用作耕地开发的滩涂围垦项目,规划耕地开发面积(指净面积,下同)等于或大于整个围涂面积20%的,省里按实际围成面积的20%统筹补充耕地的指标;规划耕地开发面积小于整个围涂面积20%的,省里按规划耕地开发面积全部统筹补充耕地指标。

用作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滩涂围垦项目,在项目实施前,由省国土资源厅同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县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三方签订省委托垦造耕地协议书,其中围垦项目法人为垦造耕地项目实施方,所在地县级政府为项目担保方,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为项目监管方。*年及以后至本意见下发以前已经立项、动工的滩涂围垦项目

(含宁波市),原规划用途不符合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滩涂围垦总体规划的,应按修编后的规划调整用途,规划用途为农用地的,应落实耕地开垦面积,纳入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并与省国土资源部门补签省委托垦造耕地协议书。

围垦项目竣工验收时,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严格对照基本农田的标准,对省统筹的补充耕地质量进行验收;省统筹以外的新增耕地,由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对没有达到基本农田标准的,必须返工重建。有条件的地方,要继续安排资金,建设标准农田,培肥地力。验收合格用作省统筹的补充耕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调控管理,有偿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纳入省级造地改田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滩涂围垦。

围垦项目竣工验收涉及海域使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海域使用证换发土地证工作。

四、加强省级滩涂围垦补助资金的管理

省级滩涂围垦补助资金是指在省级造地改田资金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统一管理。省财政根据全省年度滩涂围垦实施计划,确定每年省级滩涂围垦补助资金规模。对已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滩涂围垦项目,省财政将按标准给予补助:滩涂围垦面积在4500亩(岛屿地区2250亩)以上的省重点围垦工程(不含宁波

市),浙东南沿海滩涂围垦每亩定额补助1500元,钱塘江两岸杭州湾区域围垦每亩定额补助1000元;滩涂围垦面积在4500亩(岛屿地区2250亩)以下的中小围垦工程(不含宁波市),浙东南沿海滩涂围垦每亩定额补助1200元,钱塘江两岸杭州湾区域围垦每亩定额补助800元。对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滩涂围垦项目(含宁波市),按省统筹的围垦新增耕地面积每亩再补助6000元。

申请省级滩涂围垦补助资金,应提供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财政、水利(水务、围垦)和国土资源部门联合申请补助资金的文件,以及项目审批文件、年度滩涂围垦投资计划等有关材料。滩涂围垦项目所在地的水利(水务、围垦)部门要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年度省级滩涂围垦补助资金申报计划。省财政根据各地上报的申报计划、年度滩涂围垦投资计划及省水利(围垦)部门汇总的工程进度,经综合平衡后,按进度拨付省级滩涂围垦补助资金。为确保工程质量,省级滩涂围垦补助资金的10%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下达。省统筹的围垦新增耕地面积的补助资金,在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省财政一次性下拨。各级财政和水利(水

务、围垦)部门要加强对滩涂围垦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