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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建筑业的决定》(浙政〔1994〕9号)实施以来,我省建筑业快速发展。建筑业总产值、利税、特级企业的数量均跃居全国第一,去年,建筑业增加值已经占到全省生产总值的57%,从业人员近300万人。建筑业已经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富民安民的基础产业,在扩大劳动就业、促进城乡建设、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今后一个时期,建筑业发展既面临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又面临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我省建筑业必须继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努力实现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跨越。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培育建筑强省,以优化调整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为主线,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营销创新,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不断提升我省建筑业的外向拓展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科技进步水平、节能降耗水平和行业管理水平,继续保持我省建筑业发展在全国的领先地位。
二、目标任务
到2010年,全省建筑业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产业结构更加合理,产业素质明显提高,构筑建筑强省的坚实基础;到2015年,全省建筑业经济社会效益、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市场经营能力、质量安全管理等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全面领先,实现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跨越。“十一五”期间,我省建筑业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是:
——总量持续增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继续提升。到2010年,建筑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保持在6%以上,产值利税率达到7%左右,国内市场占有率保持在15%以上,国外市场建筑业产值年均增长15%以上。
——科技进步和节能降耗水平明显提高。全行业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一流,机械化施工水平明显提高,到2010年,技术装备率达到15万元/人,10项新技术贡献率达到15%。广泛推行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提高绿色建筑的比重,到2010年,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65%的标准。
——建筑业企业竞争力和区域建筑业集群竞争力明显提高。着力培育若干个产值超百亿的特大型企业,加快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国际市场竞争能力较强的外向型企业,一级以上企业产值占全行业总产值的60%以上。“建筑之乡”的建筑业专业化、外向化、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在国内外市场的品牌效应明显增强。
——形成规范有效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工程质量普遍提高,创国优、部优工程数量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施工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逐年下降。
——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完善建筑业法规和政策体系,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形成规范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建筑业行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政策措施
(一)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加快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
1支持建筑业骨干企业以产权为纽带,积极推进改革与重组。支持国有、国有控股或参股、集体建筑业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处置,可参照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有关政策执行。支持大型建筑业企业按照区域性或专业化的要求,归并重组子公司,理顺产权关系,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的整体优势,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鼓励建筑业企业收购、控股或参股省外企业。鼓励建筑业企业与勘察设计企业联合重组,实现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展。引导勘察设计企业向专业设计事务所或大型综合性工程公司等方向发展。大力发展由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牵头的专业设计事务所。
2加快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积极培育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商体系,培育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组成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企业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建筑业产业结构。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鼓励具有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等资质的企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申请资质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实核定。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等资质的企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项目管理业务。大力发展钢结构、园林古建筑、矿山井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工程、环保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等专业企业。鼓励总承包企业将增项资质分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承包公司。引导鼓励有一定专业施工基础的中小型企业改造为专业承包企业,突出专业技术,尽快培育成为技术密集型的专业企业。打破行业壁垒和地区封锁,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申报交通、水利、电力、市政、通信等资质。
3规范对建筑业企业的税收征管。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分包的建筑安装业务,其营业税由总包企业按建筑业税率代扣代缴。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企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其经营所得,由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施工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
(二)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企业提高面向国内外市场的经营能力。
1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省外市场,提高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鼓励企业积极开拓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环渤海湾地区、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改造、中部崛起等战略市场,特别是一些特大型城市的建筑市场,并形成这些重点区域的规模市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托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或设立区域性的专门办事机构,与当地相关部门和建筑市场构建区域间的协作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推荐我省建筑业企业,为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开拓省外市场提供优质服务。
2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鼓励境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继续开拓非洲、东南亚、中东地区、日本等传统市场,积极开拓欧美等高端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鼓励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承揽建筑工程,或与国内优势企业、国外企业联合开拓国际建筑市场。支持企业积极参与我国对外援助工程建设,树立品牌,开拓当地建筑市场。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国际建筑市场劳务合作。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引导企业用好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以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积极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规模。
3构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信息服务平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紧密跟踪、及时国内外建筑市场的发展趋势、建筑业发展的各项法规政策,以及国内外重点区域建筑市场的需求动态,为企业寻求商机开拓市场提供实时、动态、网络化的信息服务。
4积极推动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建筑业。充分发挥“建筑之乡”和建筑业骨干企业的集聚带动作用,从区域间的建筑劳务合作入手,带动劳动力资源丰富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建筑业。
(三)强化科技人才支撑,不断提高建筑业科技进步和节能降耗水平。
1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积极推进建筑标准体制改革,加快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加快形成结构合理、覆盖范围广、先进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加强建筑模数化和产品系列化工作,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努力提高我省建筑标准化水平。定期推广应用、限期使用和强制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强化建筑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2支持企业开发应用各种新技术。加强节能、环保、智能化等建筑业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专业施工技术、尖端施工技术的联合攻关,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不断提高我省建筑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积极实施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施工工法,加强企业核心技术储备。支持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纳入国家和省计划的企业技术中心和科研开发项目,按规定给予税费优惠。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科技合作,支持企业在境内外合资、合作兴办研发机构。支持建筑业企业加强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建筑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按实扣除。建筑业企业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经贸委确认,并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3建立健全建筑业人才人力资源培养、激励和管理机制。依法实施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加强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支持企业设立科技股份,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加大收入分配向科技人才的倾斜力度。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计入成本,税前列支,专款专用。对少数基础条件好、技术实力强并达到组建相应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要求的大型建筑业企业,经省人事部门认定,可下放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建筑工程类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的人才培养计划要与建筑业发展相衔接,为建筑业提供人才和智力资源。加大建设领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创办民工学校等形式,重点培训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四)强化建筑业质量安全和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1加快推进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保证体系,切实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功能和环境的综合质量。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企业争创国优、部优、省优工程,创建文明标化工地。建立健全建筑领域落后产品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全面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理预案,严格执行建筑领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全面提高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建立健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建筑行业各类企业、从业人员和工程项目三大基础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加强与财政、金融、税务、保险、工商等部门的信息链接,及时采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完善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办法,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3建立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在巩固清欠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等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遏止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积极培育建筑劳务市场,大力发展劳务企业,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规范建筑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方式,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欠薪快速反应处理机制。加强对建设领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切实维护他们在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健全建筑业行业管理体制,为培育建筑强省创造良好的环境。
1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认真研究制定建筑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支持建筑业改革与发展。
2理顺建筑业行业管理体制。各地要根据建筑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加强建筑业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诉求、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3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依法加强招标投标机构建设,强化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管。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积极创新招投标方式,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配套措施,加大对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的引导力度,及时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和价格信息。建立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应对生产要素价格变动引起的风险设定专门条款予以明确,对浮动幅度过大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规定。
4强化建筑业发展激励机制。各级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命名表彰一些现代企业制度健全、经营管理水平高、技术创新能力强、在国内外市场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建筑业示范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各地特别是各“建筑之乡”对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开拓国内外市场成绩突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建筑业企业或企业家,可以进行专项的表彰奖励。
5加强建筑业法制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培育建筑强省的需要,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业主行为、健全招投标制度、质量安全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建材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配套政策。各级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