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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价格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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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价格法意见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进一步推进价格依法行政工作,提高政府价格调控监管能力,根据省人大财经委《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执法检查反馈意见的函》(浙人大财函〔*〕17号),结合全省价格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贯彻执行《价格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价格工作

价格工作是关系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做好价格工作,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价格合法权益,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是《价格法》赋予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价格职能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进一步重视价格工作,加强对价格工作的领导,按照省委提出的“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扎实推进和创新价格工作,努力使我省价格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为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加强价格法制宣传,提高价格法律意识

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要带头深入学习《价格法》,宣传《价格法》。各地要以纪念《价格法》实施一周年等活动为载体,围绕价格工作重点和群众关注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采取统一主题、上下联动、点面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注重在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载体、提高宣传实效上下功夫。要切实加强重大价格改革措施出台前的宣传解释工作。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公布价格政策法规。要继续实施好“价格和收费阳光工程”,服务社会各界。通过加强价格政策法规的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价格法律意识,为价格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并使《价格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真正成为规范政府价格行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和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价格权益的有力武器。

三、增强调控监管能力,全面履行价格职能

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要着力增强价格的监测预警能力、政府定价的统筹调控能力、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监督能力、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应对能力和政府价格公共服务能力,以切实增强我省经济转轨、体制转变、社会转型时期的政府价格调控监管能力。增强价格的监测预警能力。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价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立并认真落实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制度,科学确定价格监测品种,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健全价格监测网络,调整、充实价格监测力量,密切关注、分析市场价格形势,准确把握市场价格走势,及时采取调控对策措施。

增强政府定价的统筹调控能力。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政府定价机制,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强化政府定价责任,切实做到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定价,民主决策。要按照《价格法》关于完善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法、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权限和定价范围。要严格执行价格听证、专家咨询论证、成本监审、集体审价等定价程序,充分听取意见,协调各方利益。要建立完善重大价格决策跟踪督查制度,及时了解价格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确保价格政策实施到位。要进一步强化价格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越权定价、不履行法定程序、不遵守定价工作制度或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价格行政决策失误或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增强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监督能力。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价格监管方式,拓展价格监管领域。进一步推广与完善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从规范明码标价入手,以制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为突破口,采取轮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告诫、通报等多种形式,加大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的力度,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医疗、药品、农资、交通、房地产乱涨价乱收费等热点难点问题,要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切实解决对违法案件取证难、处理难、曝光难的问题,真正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努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要继续推进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价格信用信息采集、报送、制度,增强经营者价格自律意识。要整合行业协会等各种工作资源,建立健全城市、农村一体的社会价格监督网络,进一步强化价格社会监督。

增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应对能力。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和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及与之相配套的价格调节基金或风险基金,充实政府价格调控手段。要抓紧建立健全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工作预案和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应急程序,完善应急措施,使各级政府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始终保持常备状态。

增强价格管理的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和工作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不断提高价格公共服务能力。要及时公开价格法规政策和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及时价格和成本信息,合理引导生产和流通。要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为载体,层层落实价格举报工作责任,畅通价格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办理程序,认真做好价格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并着力提高价格投诉举报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四、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浙政发〔*〕3号),进一步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价格依法行政,努力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价格行政执法体制。要紧密结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加快价格地方立法,健全价格法规体系,确保价格工作有法可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其它执法部门的配合,进一步加大价格行政执法力度,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执法必严,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要进一步深化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价格依法行政工作列入对各级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工作的考核内容。要进一步完善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行政执法中要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法院的司法监督、媒体和群众的社会监督,确保公正执法。

五、加强价格队伍建设,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价格队伍建设,帮助价格部门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备等方面实际困难,为全面履行法定的政府价格职能创造必要条件。各地要按照省编委办、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基层物价所人员编制精简的通知》(浙编办〔2002〕58号)和省人事厅、省物价局《关于基层物价所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公〔2002〕177号)规定,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各地要在干部正常轮岗交流的前提下,努力保持价格部门的领导力量和骨干力量的相对稳定。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价格执法经费,努力改善价格行政执法条件。要加强对价格部门干部的教育培训,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加大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综合素质和能力,适应新时期价格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