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意见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进一步深化我省投资体制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把握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明确指导思想。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树立科学发展观,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管好政府投资,激活民间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省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高起点上更高水平的发展。
(二)明确目标任务。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提高政府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健全投资调控体系,促进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加强投资监管,依法维护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最终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牢固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企业投资审批制。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出台*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地方政府发改委或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或经委)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
(二)规范核准制。严格限定政府核准项目的范围和权限,明确核准的运作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宁波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有相当于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经省政府批准的经济扩权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有相当于设区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企业投资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只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政府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健全备案制。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运作程序和要求,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按要求向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除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外,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都应予以备案。
备案制实行全省联网和属地化管理,按照“统一备案、并联操作、限时办结、全程服务”的原则运作。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同步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结果及时反馈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经备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省投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四)放宽民间投资领域。进一步贯彻《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意见》(浙政发〔2003〕1号),最大限度地开放投资市场,放宽民间资本准入领域,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五)拓宽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各类企业以股权、债权等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逐步形成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并经批准,推出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支持有实力的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吸收外资入股等形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选择一些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企业发行项目建设债券。
(六)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要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加快完善政府投资的管理体制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现代服务业,确保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省级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区域性、流域性以及关系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和坚持政府投资项目科学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项目业主的申请,在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会同财政部门衔接部门预算,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严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原则上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四)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资金一律按项目安排,并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严格控制项目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尽快研究制定政府投资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五)努力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积极推行代建制。省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代建制管理办法,组织推进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六)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有序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发改(计划)部门要会同经贸、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空间布局、土地利用相互衔接的中长期总体规划,并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实施的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建立投资信息制度,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健全项目建设和土地供应的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利用好土地资源,重点支持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统筹协调政府各类建设性资金投向,集中财力确保重点建设。积极引导和调控社会投资。合理引导贷款投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建立健全投资信息网络,形成各类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国资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责任追究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
(二)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保、规划、质量技监、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三)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改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建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四)依法维护投资、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投资立法,建立健全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投资要素合理流动、市场发挥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环境,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政府的投资管理活动。加强执法检查,培育和维护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