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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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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见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示,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当前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为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1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总体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纠各类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大交通事故隐患整治力度,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加大科技运用力度,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大工作协作力度,全力推进交通安全社会化进程,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从*年起三年内,通过不懈努力,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次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的年增长率为零,万车死亡率达到或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和行车秩序有明显好转,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明显减少,源头管理明显加强,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明显增强。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1.各级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摆上议事日程,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情况,部署阶段性工作,明确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并加强检查督促,确保措施落到实处。

2.今明两年内,国省道沿线和交通事故多发的乡(镇)应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交通安全工作责任机制,同时把交通安全工作向村(居)延伸。

3.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交通企事业单位,落实单位负责人、企业法人(业主)负责的交通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职工的交通行为,做到文明交通,确保安全。

4.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凡有渎职、失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宣传,提高全民交通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1.各级政府要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普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乡镇、进社区”活动,尤其是对国省道沿线和交通事故多发的公路沿线的基层单位,要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普及和教育。宣传、报刊、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2.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交通安全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课程,确保一定的课时,教育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规范。

3.公安部门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定期制度,让群众更多地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情况,使道路交通安全深入人心,并得到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三)严格执法,坚决整治交通违法行为。

1.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超速、超载、占道行驶、违法变道、无牌车辆、无证驾驶、骑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或降格处理。

2.根据国家关于集中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通过“源头堵、路面查”等多种方式,遏制超限超载,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3.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严格对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4.各级工商、城管等部门要按照安全、畅通的要求,取缔以路为市、占道经营等危害交通安全、影响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

5.完善城市道路和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设置。*年6月底前,所有城市市区道路和国省道应达到规范、合理、安全的要求;其余等级公路应在*年底前达到规范、合理、安全的要求。

(四)严格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培训和车辆管理。

1.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考试规定,考试中必须有实际道路驾驶内容,提高考试的质量,严肃考试纪律,坚决杜绝“人情”考试。建立考试员资格认证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凡1年以下驾龄驾驶员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对相关驾校的培训和驾驶员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

2.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管理,严把培训关。驾校的培训质量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质量低劣的,责令其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培训资格。每位学员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个摩托小时,并建立学员档案。

3.各级农机(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员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的教育培训,严格驾驶员考试和驾驶员的定期审验工作。按规定实行拖拉机的登记制度,做好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确保拖拉机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4.加大对汽车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坚决查处汽车生产中“大吨小标”和违规改装等问题;对与国家目录和公告的照片、技术参数不符或“大吨小标”的机动车,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对正在使用的“大吨小标”、超长超宽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内基本完成更正和整改工作。

5.*年底前,对所有最大总质量超过35吨的载货汽车和挂车,必须在侧面和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

6.加强对汽车修理、改装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违规改装机动车的汽车修理、改装厂,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违规改装的机动车,一律责令恢复原状,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相应处罚。凡属报废车辆,回收部门应实行强制解体。对有拼装、销售报废车辆等违法行为的回收部门,一经查实,立即查封,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强化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

1.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不准进入运输市场;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营运车辆、驾驶技能不过关的驾驶员,不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经营性活动。

2.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完善“出站门检”和“车况例检”制度,同时在大中型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学习和驾驶员奖惩制度。

3.对客运秩序混乱、一年内发生2次(含)以上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运输企业,要降低企业资质;对发生1次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营运车辆应当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营运线路,并依法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4.加快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工作。对19座(含)以上的营运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安装行车记录仪或GPS系统。其他营运客车和重型载重货车、半挂牵引车在*年底前安装完毕。对未在规定范围和时限内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车辆,公安部门不予发放车辆检验合格证明。

5.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现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运输市场管理,组织经常性的整治活动,杜绝非营运客车参加营运,坚决打击站外组客、非法站场、“黑车”营运等行为。交通部门应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非法的站点和营运车辆,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六)大力整治事故多发点段,改善道路安全状况。

1.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排查,并列出事故隐患路段,向社会公布,挂牌整改。

2.深入开展公路路口专项治理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国省道和主干公路为重点,按照公路技术标准及有关养护要求,坚决封闭不合理的口子。对不符合公路建设标准的路口建筑物及严重影响行车安全视距的绿篱、广告牌(灯箱)等障碍物,应予以清除,以保持路口的良好视线。

3.对事故多发路段、路口在夜晚19时至22时的照明用电,各地电力部门应予以保障,努力减少事故的发生。

4.加强新建、改建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新建、改建道路要按照道路设计和施工规范,健全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做到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无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对在建“康庄工程”的通村公路,要严格有关标准,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同时,在规划、设计时尽可能按照“近村不进村”的原则,绕开村庄和集镇建设公路。

5.对目前在用的“二级加宽”公路,2007年底前完成两侧路面硬化,铺装水泥或沥青路面,供非机动车通行;要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置中间带,分隔对向交通流。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采用临时物理隔离措施,全线隔离。

(七)进一步建立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事故应急抢救工作,完善急救网络,提高救治水平,尽最大努力及时抢救伤员。每个县(市、区)应指定2家以上医院开通交通事故抢救“绿色通道”。

(八)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1.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交通管理。加大路面管理科技装备的投入和应用,广泛运用测速仪、酒精检测仪、数码相机等先进的交通管理设施和设备,提高交通管理水平。

2.强化交通监控系统和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提高管理和控制能力。在国省道沿线和市级、县级卡点形成以视频监控、电子警察为基础的公路实时监控网络,提高管理效率和覆盖面,不断提高管理的科技应用水平。

3.加快道路交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在岗人员的教育培训,全面提高队伍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