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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省交通运输行业事故数量持续上升,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一些地方行业管理不到位、市场监管不力;不少运输企业安全基础薄弱,安全教育不够、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给安全生产带来了多种隐患;一些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技术水平不高,操作不当或违规操作、疲劳驾驶等,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全面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1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新格局
(一)建立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各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下级对上级负责,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构建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海事等部门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及时通报事故情况,研究分析事故发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
二、加强行业监管,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一)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促进运输企业和经营户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手段,以实现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各级行业管理机构要管住管好已纳入行业管理的运输企业,对未纳入行业管理的,应积极引导使之进入行业管理范畴。要采取严厉措施,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保护公众利益。
(二)严格考核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与其下属各单位及下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级行业管理机构应与下属单位、下一级行业管理机构及所管辖的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督促企业签订内部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责任制逐级落实。各地、各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
(三)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责令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责令停车、停航、停班、停线、调整业务经营范围、不得参加线路招投标、推迟年检年审、不得参评交通系统先进或文明单位,甚至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或责令停止营业等措施。坚决杜绝“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维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因工作失职、渎职而造成事故的,从严追究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监管体系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的监管体系,健全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装备和经费的“四落实”。各级交通部门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安全管理经费,用于安全检查、宣传教育、表彰奖励、设备配备等。加强各级交通部门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
(五)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各级交通部门及运输企业应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联合救援机制,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组织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
三、强化企业安全责任,建立自我约束和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一)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自我约束机制。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管理队伍。从规范安全管理着手,杜绝工作的随意性,真正实现安全和防控的目的,将事故遏制在萌芽状态。
(二)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换岗职工必须接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交通运输企业要按不低于当年营运收入1%的比例提取安全费用,切实管好用好这笔资金,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加强源头管理,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一)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为主题,以重特大事故为反面教材,采用各种形式,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和警示教育,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有针对性地加强新闻宣传报道,营造舆论声势,形成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加强对企业安全状况的审查、评估,从企业资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车船技术状况、安全设施等五个关口严把准入关。对安全状况年检年审、评估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进行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各项要求的,取消其从业资格。对安全状况差,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管理经费不到位,发生过重特大事故且整改不力的单位,要推迟年审或在招投标工作中,取消投标资格。
(三)加大安全生产科技经费投入。在高速和快速客运班车、危险品运输车辆、集装箱车、出租车及其他营运车辆上,有计划、按步骤地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或行车记录仪,制订GPS卫星定位系统和行车记录仪管理办法,加强对驾驶员的动态管理。做好站场内车辆安全检测线的安装工作。加大对事故救助尤其是水上交通救助装备、水上交通安全监控系统、重大事故和险情预警信息系统等技术方面的投入。加大对全省内河水泥船、挂桨机船淘汰及沿海的客渡船更新改造力度,加快撤渡建桥步伐。
(四)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加大养护投入,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路面,对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要及时整改,保持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做好养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县道公路中的临水、临崖;路堤、边坡高度6米以上以及陡坡、急弯等危险路段,必须安装波形防撞护栏,进行综合整治。对老桥和病害桥梁及时进行改造。加强交通事故多发点段、视距不良路段和公路路口的整治工作。
(五)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改善公路交通安全环境,完善主要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对无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不得通过验收和通车。
(六)加强车站码头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加强车站码头等各类设施尤其是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好防台、防雨、防火等各项管理工作,严防站场设施倒塌伤人、火灾等事故。加强对危险品的安全检查,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船)。各单位要根据车站、码头的具体情况,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在遇险时能确保快速反应,及时疏散旅客,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五、加大整治力度,实现交通行业安全形势的好转
(一)全面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整治。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实现一年治标、三年治本的目标。要保护公路设施完好,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
(二)开展挂靠、承包和委托经营行为整治。对挂靠车辆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改变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情况,坚决制止承包车主聘用驾驶员的做法,实行由企业聘用驾驶员的制度。
(三)继续开展内河船舶超载运输整治。严厉查处砂石、煤等船舶的违章超载航行行为,确保正常的航行秩序。
(四)继续开展危险品运输整治。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企业日常管理,应用科技手段,对危险品运输车辆进行动态监管。
(五)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整治。严厉打击并坚决取缔无证非法驾校和挂靠驾校,清理整顿教练员队伍,加强对教学和培训质量的监督,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