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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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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云政发〔*〕137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昭政发〔*〕52号)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意见》的重要意义

户籍管理制度是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县自*年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来,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已逐渐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省政府《意见》的颁布实施,为我县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带动农村人口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或中心城镇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城镇化建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省政府《意见》的重大意义,把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列入主要日程,确保《意见》顺利贯彻落实。

二、贯彻执行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工作,公安、民政、司法、劳动社会保障、人事、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加强协作,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做好户籍审批及登记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研究制订统一规范的《不需要领取低保承诺书》和《不需领取低保登记备案证明》,认真受理申请落户的居民的《不需要领取低保承诺书》,出具《不需领取低保登记备案证明》;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鉴证申请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和《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对申请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证书合法和有效性的认定;司法部门负责做好申请赡养孤寡老人的司法公证工作。

(二)明确户籍制度改革内容

1.在全县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按照实际居住地、就业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统称“居民户”,停止涉及各类户口性质变更的户口审批。公安机关结合户改工作逐步核发无性质区别的居民户口薄。

2.按照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的准入条件,受理居民迁入县城规划区内的落户申请。县城规划区内的迁移,或县内其它乡镇间居民的迁移,按原规定办理。

3.放宽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条件。凡属县内国家机关招录的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就业人员、或在我县范围内就业的省内应届或往届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引进的专业人才,本人尚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4.放宽“三投靠”落户直系亲属的投靠范围,包括配偶、未婚子女、合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子女以及离婚或丧偶子女。

(三)放宽投资纳税人员的落户条件

继续执行《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服务招商引资户籍管理暂行规定》(昭政发〔2006〕65号)中关于“投资类”相关落户规定。

(四)规范出生登记落户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凡出生婴儿(含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由户主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凭当地村居委会证明和知情人证明,准予随父或母登记落户。

(五)明确户口审批权限

户口迁移审批权限原则上由县公安局实施。县内其它乡镇居民需迁入县城规划区的,以及外县人员迁入本县的必须经县公安局审批同意。除迁入县城规划区外的,县内其它跨乡镇的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所长审批落户。疑难复杂户籍迁移问题或成建制搬迁、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移民等户籍迁移问题报市级乃至省级公安机关审批。

(六)关于户籍证件的法律效力

对《意见》实施前签发的户籍证明中的户口性质标注不再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意义。《意见》实施后公安机关向有关部门和居民出具的户口证明,只能证明公民的身份,不能作为享有有关待遇的依据。

(七)其它有关问题

1.取消附加在户籍管理制度上的限制。取消我县行政机关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企业用工等设置的户籍限制的规定,县内居民均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取消针对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员进城务工的各种限制和收费。

2.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户籍登记备案制度,准确掌握外流人员底数和去向,准确掌握流入暂住人口基本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的人口依据。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意见》顺利实施

(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到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措施落实,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并不断深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贯彻执行《意见》的工作。要认真清理与《意见》不符的政策规定,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加强舆论引导,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将对现行的城市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农村土地承包、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实质和总体要求,加强调查研究,按照“积极稳妥、政策配套、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制订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相关工作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四、具体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县公安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