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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4号)文件,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14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对象、标准、方法、程序
(一)范围
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二)对象
1.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2.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对实行计划生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按《*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等给予相应减免;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筹劳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以资代劳。
(三)标准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146号)的规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原则上实行上限控制,每年人均筹资不得超过本县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每年每个劳动力投劳的数量最高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筹资的具体上限标准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统计等部门研究提出,以资代劳的工价标准,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农村劳动力平均工价研究提出,逐级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农业厅备案,于每年3月底前向农民公布。
(四)方法
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或直接受益村民联名提出。
(五)程序
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程序分三个步骤:第一由村、组或直接受益村民在事前提出筹资筹劳项目方案,并做出预算;第二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人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村民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在方案上签字;第三填写《巧家县村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项目审批表》,附筹资筹劳项目、预算及村民会议表决资料,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巧家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巧家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巧家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二、筹资筹劳的管理
(一)对村民兴办公益事业开展“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村、组应向出资、投劳者开具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并在《农民负担监督手册》上登记,同时张榜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所筹资金和劳务。
(二)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帐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并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三)乡镇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当年所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县乡相应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筹资筹劳的违规责任
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所议定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组织收取资金或在农闲期安排出劳。对违反规定要求村民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并且随意改变用途、擅自提高标准、变成固定收费项目、或只筹不办、强行向村民筹资或者以资代劳的、强制村民出劳的,巧家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纠风办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付给村民相应的报酬;对收取的筹资如数退还,并依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对截留、挪用、贪污筹资款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政策、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组织管理,确保“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化、规范化
(一)加大宣传力度
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采取各种形式,多渠道多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宣传舆论导向的积极作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通过广播、电视、文艺宣传队、宣传栏、标语等,在集镇、村庄等显要位置,群众集中的地方加以宣传。让村民明白自己的事自己作主,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并可向当地政府及县级农民负担监督部门举报。
(二)加强组织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日常工作中需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落实到位,又要防止“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成为对农民的固定项目。若出现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没有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按程序办理,或无痕迹资料,将视为增加农民负担,按《巧家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实施意见》予以处理。使本《实施意见》既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又为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确保村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化、规范化。
五、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政策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