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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管理人员分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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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管理人员分流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73号)文件精神,根据*年5月11日昭通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会议要求,为切实加快我县农村综合改革步伐,结合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乡镇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和人员分流提出以下意见

一、乡镇机构设置

(一)乡镇行政机构设置

乡镇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是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落脚点,其主要职能集中在“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巩固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稳定”上。但具体事务管得太多,职能越位、错位、缺位,干预农民和经济组织生产经营自主权,职能庞杂,是造成乡镇机构臃肿的主要原因。理顺政府职能、合理设置机构,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把基层政权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行政管理和发展公益事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要做到“两还”、“一剥离”、“四加强”(即:从催种催收中退出来,还农民经营自主权;从直接管理村级事务中退出来,还村民自治权;将适合于市场运作的事务从政府工作中剥离出来,交给企业和社会组织;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帮助农民拓宽生财之道;逐步加强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积极扶持弱势群体;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农村稳定)的要求,逐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昭政发〔*〕43号)文件精神及昭通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16个乡镇实际,白鹤滩镇、老店镇设立“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和“社会事务办公室”3个内设机构;药山镇、大寨镇、小河镇、马树镇、新店乡、崇溪乡设立“党政综合办公室”和“经济发展办公室”2个内设机构;其余各乡只设立“党政综合办公室”1个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相关助理员;乡镇不设政协机构;根据《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基层维稳中心(站)的通知》(市办通〔*〕68号)文件精神,将乡镇综治办、维稳办、矛盾调处中心合并,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中心(简称综治维稳中心),属党委职能。

(二)乡镇事业机构设置

按照政事分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围绕强化为“三农”服务功能、减轻农民负担这个总体目标。通过进一步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服务的措施,建立起分工协作、服务到位、高效多能、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运行机制,逐步变“养人办事”为“办事养人”。根据工作需要,保留原乡镇财政所、国土资源管理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劳动保障事务所、卫生院和中小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林业站、水利管理站(根据中共巧家县委、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巧发〔*〕10号)文件规范后的全称)。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7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85号)文件精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转到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村经济管理上来,将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畜禽疾病防治职能剥离出来,成立乡镇兽医站,为县农业局垂直管理的事业单位,履行畜禽疾病防治职能。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为便于县级主管部门整合县乡技术力量,加大对优势特色产业的培植,确保重大农业、林业、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将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兽医站收归县农业局垂直管理,乡镇林业站收归县林业局垂直管理,乡镇水管站收归县水利局垂直管理。将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所”更名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仍属乡镇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

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文化服务中心为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和业务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人员调配管理由乡镇党委、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委政府审批后,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配管理;业务开展、工作考评、年终考核由乡镇管理。

乡镇财政所、国土资源管理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劳动保障事务所、卫生院、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兽医站、林业站、水管站和中小学校为县直部门垂直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人员调配管理由县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配管理;业务开展以县直部门为主,在乡镇党委、政府的指导进行;年终考核(含派出所、司法所),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并按干管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

重新规范名称和管理权限后,各乡镇、县直各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及时完善公章、牌子更换并办理相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二、乡镇人员编制管理

(一)重新核定乡镇机关编制领导职数

根据昭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通知》(昭市编〔*〕21号)文件精神,在市编委核定给我县各乡镇行政总编制的范围内,由编委重新核定各乡镇行政机关编制。根据市委的要求: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严格控制在7名左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尽量交叉任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实行一人多岗,一人兼管多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2万人以内的乡镇核定领导职数7名,2至4万人的乡镇核定领导职数8名,4万人以上的乡镇核定领导职数9名。

(二)重新核定乡镇事业单位编制

根据昭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通知》(昭市编〔*〕21号)文件精神,在市编委核定给我县各乡镇事业单位编制总额的范围内,由编委对各乡镇事业单位的编制进行重新核定。

(三)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号)规定,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按照省对乡镇行政事业编制的总量进行控制、管理的要求,编制重新核定后,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在编制之外聘用和借用人员顶岗,变相扩大人员编制。满编、超编单位一律不准进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缺编需要进人时,必须由县直主管部门或乡镇党委政府提出申请,组织、人事和编制部门审核,经县委、政府同意,报市人事和编制部门审批后,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聘)、择优录用的程序办理。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数配备人员,确保实现中央提出的乡镇机构编制五年内只减不增的目标。

重新理顺机构设置和核定编制后,各乡镇必须及时草拟出“三定”方案,送县机构编制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报县委办公室行文审批。

三、人员分流

人员分流工作是乡镇机构改革的重中之重,是确保乡镇机构改革顺利推进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也是乡镇机构改革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矛盾较为突出。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认真细致,精心组织,把精简分流人员同落实科教兴巧的战略结合起来,同经济建设第一线结合起来,与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严格在编委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定岗定职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竞争上岗;对超编单位人员,按照对口专业和对应机构性质进行分流;借用人员必须按时返回原单位参加竞争上岗;未竞争到岗位且不服从组织安排上岗的人员,列为待岗,待岗期为3年,第一年发给工资总额70%的生活费,第二年发给工资总额50%的生活费,第三年发给工资总额30%的生活费,三年期满仍未上岗的予以正式辞退或解聘;大力清退临时用工。各乡镇、县直各主管部门,要在不增加财政开支、不将分流人员简单推向社会的前提下,顾全大局、统筹兼顾,认真研究制定人员分流的具体途径和办法,报县委、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在人员分流工作中既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认清改革的重大意义;又要千方百计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让每位干部职工都充分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做到留得安心、走得愉快,确保社会稳定。

四、工作步骤

根据县委、政府农村综合改革的总体实施意见,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9月1日至*年9月15日)

各乡镇、县直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县的改革精神及时召开会议,传达学习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文件、会议精神。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正面宣传和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识大体、顾大局,正确对待和积极参与改革,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同时,要根据县的总体方案,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乡镇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要体现出较强的政策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细化每个步骤,落实每项责任,为顺利推进机构改革奠定基础。

(二)实施阶段(*年9月16日至*年10月25日)

1.机构上划及拟定“三定”方案(9月16日至9月30日)。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及时将要上划的站所的人员、财物等整体上划县直主管部门。上划后,县直各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要在2002年“三定”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要求,由一把手负起总责,遵循可操作性、针对性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拟定“三定”方案(上划站、所由主管部门拟定,未上划站、所和乡镇内设机构由乡镇负责拟定),并于9月30日前送县编办审核后,报县委审批。

2.重新规范乡镇事业单位名称和核定编制(10月1日至10月4日)。乡镇行政机关“三定”方案批准后,由县编委对各乡镇站、所、中心名称进行重新规范并核定编制。

3.竞争上岗(10月1日至10月13日)。各乡镇、县直各行政主管部门清退临时人员后,要在县编委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各在职职工要在本站、所、中心设置的岗位中申报岗位,通过竞争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后,择优上岗。

4.人员分流(10月14日至10月25日)。竞争上岗后,所有未定岗人员列入分流对象。按照“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的原则,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意见》中“人员分流”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

5.完善公章、牌子的更换及法人登记(10月26日至10月28日)。人员分流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县直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完善公章、牌子更换工作,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相关手续。

(三)总结完善阶段(*年10月28日以后)

所有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县直各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对此次改革工作进行总结,并认真做好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准备迎接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组的验收,并思考进一步的完善工作。

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直接关系到干部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事关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负起责任,抓好改革的各项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核定等工作。我们一定要从建立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明确目标、狠抓落实,确保乡镇机构改革工作有序开展。

五、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政策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