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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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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提高中小学校长整体素质,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小学校长队伍,促进我县教育综合改革的稳步推进,推动教育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国发〔〕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8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4号)、《*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教人〔〕68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的建设

有一个好校长就有一所好学校。校长的品德修养、教育理念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加强校长队伍建设和管理,对于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办学质量和效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教育的兴衰系于教师,教育管理的成败系于校长。县教育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校长队伍的管理和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中小学校长队伍。

二、明确职责,确保中小学校长履职到位

(一)落实责任,全面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工作。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有关规定拟定校内机构设置和学校人事调配建议方案,聘任校内机构负责人,聘任和管理教职工,对教职员工实施考核和奖惩,强化绩效工资的管理和分配;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设施和资产;组织教育教学和考研教改活动,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制订学校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主持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学校重大事项。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接受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严格遵守和模范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接受社会监督。

(二)深入实际,全面提高办学水平

认真学习先进的教育思想,根据学校发展的要求,形成先进的办学理念,引领学校工作不断创新,并制定科学发展的奋斗目标。认真学习管理理论,积极进行实践探索,从实际出发,对学校工作认真研究,科学安排,注重实效。以先进的管理思想作指导,勇于变革学校管理体制和机制,形成学校组织与教师间良好的互动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校长应以教学为中心,深入教学第一线,积极参与并指导教学改革,校长应深入课堂听课、评课。积极参加教研活动,指导教科研工作,努力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县直小学、中学校长每周至少应兼课2节。中心学校的校长可通过开设示范课、举办讲座等形式开展交流活动,了解、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全面提高办学水平。

三、加强管理,努力提高中小学校长履职能力

(一)确定编制,合理设置校长岗位

各中小学校办学要严格按照《中共巧家县委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和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巧发〔*〕24号)文件的规定设立校长、副校长岗位,不得超职数配备。学校要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管理学校的措施和学校管理的基本制度及运行机制,按照规章制度自主管理。

(二)严格要求,明确校长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各中小学校要按照《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教人〔1991〕38号)文件的规定,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有正确的办学思想;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是:具有与任职学校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小学校长应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中学校长应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农村中学可适当放宽),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年以上;身体健康。

(三)结合实际,完善校长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

1.实行校长公选或考核聘任制度

各中小学校要结合实际,实行校长公选或考核聘任,要进一步扩大民主参与渠道,引入竞争机制。根据我县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同时,为拓宽选拔任用渠道,支持农村教育,鼓励城区学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到农村学校任职。校长选拔聘任的程序:

(1)制订方案;

(2)公布职位和任职条件、资格;

(3)组织应聘者报名;

(4)进行资格审查;

(5)进行考察或考核;

(6)确定候选对象并进行考察;

(7)根据考核和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任职人员;

(8)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由主管部门颁发校长聘书,并签订校长聘任合同(完中校长由县政府颁发聘书)。

2.实行新任校长试用制度

新任校长实行一年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后进行聘任,对考核不合格的,教育局有权解除其校长职务,不与其签订聘任合同,重新选拔任命。

3.实行校长任期制

中小学校校长每届任期为3—6年,经考核称职的可以连任。任期内一般不调离,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白鹤滩镇以外的乡镇之间进行交流。校长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任期工作目标,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县教育局审核同意。

4.实行校长合同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长的聘任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聘任合同,由聘任校长的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的人签字、加盖印章,并经受聘人签字后生效。

聘任合同必须包括下列内容:聘任岗位、工作目标及要求;合同期限;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岗位报酬和福利待遇;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其他有关事项。

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由于法定原因或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受聘校长职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任:伪造学历、学位、培训、奖励等证书;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校长聘任组织成员,威胁、恐吓校长聘任组织成员;诽谤、诬告其他候选人;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或者具备合同终止条件;受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受聘人死亡;学校被依法撤销或合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机关可以解除合同:受聘人被选调到党政机关工作;本人申请辞职;经考核认定不合格;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参与赌博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完善校长考核制度

继续对校长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奖惩及任免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对其诫勉谈话;确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次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不称职”数超过参与测评教职工30%的,必须解聘或免职。任期届满,以任期工作目标为主要依据进行考核。

6.健全校长培训制度

中小学校长必须“持证上岗”。新任校长必须在一年内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合格证书”;在职校长要按规定参加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才能继续任职;有计划地组织部分新任校长(副校长)到管理水平高、办学成绩突出的学校挂职研修。校长要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理论素养。

四、强化监督,保证中小学校长权力运行规范

(一)加强校内监督

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作用,积极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团队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各中小学校要按有关规定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审议学校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讨论通过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有关制度并监督执行;可以就有关问题对校长提出质询;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对校长奖励、处分、解聘和罢免的建议。校长每年须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个人述职报告,接受群众评议。学校党组织要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加强财务监督

实行校长年度审计制度,根据审计结果,凡属学校管理责任的,应写出整改报告,落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凡属校长个人责任的,应由其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应的责任。凡校长离任都必须进行审计。如连任,原则上还需对其前一任期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