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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素质建设绩效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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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素质建设绩效考核意见

为深入开展机关“效能革命”,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现就公务员能力建设和绩效考核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第一条严格公务员考录制度和指导师制度。坚持“凡进必考”,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不同单位录用相同专业的公务员,推行按专业进行资格考试的办法。通过一定形式的考录办法,积极吸纳高学历、高素质人才进公务员队伍。对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指导师制度,进行“一对一”帮带,选择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公务员担任新录用公务员的指导师,以老带新,提高其综合素质。

第二条加强公务员能力素质培训。强化更新知识培训,加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开展能力素质和计算机等专业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人员参加MPA学位教育和“WTO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学历水平,争取到年区级机关公务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达到75%,乡镇机关公务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达到65%。

第三条强化公务员挂职、轮岗、交流。每年有计划地选派部分年轻公务员到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在审批岗位、掌管“人、财、物”岗位和其他重要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的公务员,必须实行轮岗交流;在本部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公务员,必要时可按一定数量的比例实行跨部门、单位之间的轮岗交流。

第四条规范公务员转任。区机关各单位在核定编制以内,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时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调动,转任的公务员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职位说明书》规定的条件。根据我区公务员队伍状况,从各县(市、区)和乡镇机关调入区级机关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转任必须严格执行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劳动局《关于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转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否则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转任手续。

第五条改进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区机关各单位对公务员的考核要突出工作绩效,根据单位性质和公务员不同岗位,建立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下级对上级、服务对象对公务员的分类测评体系,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及权重,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强化公务员激励机制。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连续两年评为优秀的,适当放宽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连续三年评为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工资或给予一次性奖励,享受健康休养;对工作业绩特别显著的,按其贡献程度分别予以嘉奖、记三等功或推荐记二等功,相应给予物质奖励。每三年开展一次“人民满意公务员”评选,获区级“人民满意公务员”称号的,享受区级劳动模范待遇,记三等功一次,并给予奖励。

第七条健全公务员约束机制。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上年度确定为基本称职,本年度仍无改进的定为不称职。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的,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在确定为不称职的次月降低一级职务使用,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无职可降的,降低一个工资级别;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公务员执行办事公开、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不力,或因其他不当行为,被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投诉并查实的,按照区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设置奖金标准,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逐步缩小各单位公务员收入差距,建立公务员收入既与本区经济发展相适应又与我市其它县(市、区)相平衡的正常增长机制,达到奉献与报酬、职责与权利、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第九条严格公务员离岗培训和辞退制度。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及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公务员,实行离岗培训制度,培训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其他一切福利停发。离岗培训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劳动局组织实施,培训所需费用由原单位和个人各支付一半。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务员予以辞退。

第十条实行申诉控告制度。公务员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之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控告,有关机关应依法予以受理。

本规定适用于区直机关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机关工作人员。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区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