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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武装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需要,根据《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中共浙江省委〔*〕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基层人民武装部机构设置和干部管理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基层人民武装部的机构设置和干部编配原则。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是乡镇、街道党委的军事部,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乡镇、街道的人武部都要单设,并按编制配备干部,战备重点地区、武装工作任务较重的可适当增配。
二、基层专武干部的选拔配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专武干部应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坚持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热爱人民武装工作,立志献身国防事业;有与职务相适应的军事素质和组织指挥能力;组织纪律观念强,服从命令,听众指挥;年纪较轻,身体健康。专武干部的来源主要从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中招考录用以及从其他党政干部中选调,也可以从农村、城镇优秀青年中招考录用。从其他党政干部转岗为专武干部的正副部长的年龄不超过38岁,干事的年龄不超过32岁;从大中专毕业生和社会中招考的年龄不超过30岁。乡镇专武干部的缺额补员,列入乡镇机关年度增人计划。
三、基层专武干部的考核。专武干部的考核,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由军地双方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可由县(市、区)人武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联合进行专项考核,也可由县(市、区)人武部参加县(市、区)委组织部的乡镇、街道班子综合考核。要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工资的依据。
四、基层专武干部的任免。专武干部的任免要坚持军地协商、严格程序、共同把关。乡镇、街道人武部的部长任免,由县(市、区)人武部商乡镇、街道党委推荐,经县(市、区)人武部和县(市、区)委组织部联席会议研究,县(市、区)人武部党委审定后,报县(市、区)委审批,以部长、政委的名义下达任免命令;副部长以下的专武干部由县(市、区)人武部政工科会同组织、人事业务部门共同研究,并征求乡镇、街道党委的意见,报县(市、区)人武部党委审批,以部长、政委的名义下达任免命令。
五、基层专武干部的交流。按照编配相符、稳定队伍、适当流动、妥善安置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搞好专武干部调整交流。因工作需要,部长年龄达到48岁,副部长45岁,干事40岁,或不适合继续从事武装工作的,应适时调整交流,并根据德才表现,安排相应的职务。
六、基层专武干部的职级待遇。乡镇、街道人武部部长是乡镇、街道领导成员之一,一般应参加同级党委,享受副乡长、副镇长、副主任级待遇。县(市、区)直属单位人武部部长按副科长级配备。企事业单位人武部部长、副部长按有关规定确定职级待遇,部长一般应参加同级党委,没有参加的应列席党委有关会议。专武干部的工资福利除享受当地乡镇机关干部同等待遇外,还可参照享受浙人薪〔*6〕12号、〔*6〕财行6号文件规定的同等职级人民武装工作人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按工资隶属关系解决。
七、基层专武干部的奖惩。按照《国家公务员条例》实施奖惩的,在征求上级军事部门意见后,由地方组织实施;按照军队《纪律条令》实施的奖惩,在征求地方党委、政府意见后,由军事部门组织实施。军事领导机关实施的奖励应作为地方实施综合性奖励的依据。奖惩的项目、条件、原则、审批权限和实施方式按军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基层专武干部的教育管理。本着有利于加强专武干部队伍建设,有利于搞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国防后备力量的原则,采取军地共管、分工协作的方法,加强对专武干部的教育管理。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专武干部的教育管理作为重要职责,分工领导负责。对专武干部队伍建设中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解决。专武干部的调整使用、培养教育等,在与其他党政干部统一衡量的同时,应考虑到武装工作的特殊性。各级军事机关要积极主动地抓好专武干部的教育管理,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给地方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各市(地)和县(市、区)要建立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军事机关政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每季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分析专武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把专武干部的教育管理落到实处。有计划、分层次地搞好专武干部的培训。军事业务学习以军事部门为主,纳入军分区(警备区)军事训练计划。基层专武部长的集训由军分区(警备区)负责,副部长以下干部由县(市、区)人武部负责。对新调入的专武干部要实行岗前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其他方面的培训以地方为主,纳入地方党政干部培训计划。
企事业、大型专业市场、经济开发区等单位武装部的设置和专武干部的任免、调整配备等,按省委〔*〕19号文件有关规定和*4年7月2日浙江省7部委(厅)《关于<关于企业人民武装部设置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