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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选好用好干部,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干部考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通过考察,对干部德、能、勤、绩、廉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
第四条:干部考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政工)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派出考察组的组织(政工)部门和干部考察工作人员。
二、考察分工
第六条:县委组织部负责全县干部考察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县委直接管理及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考察;乡镇党委和县级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其组织、政工干部负责考察。
第七条:双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考察。
三、考察程序
第八条:考察对象确定后,按考察分工实施考察工作。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换届或届中全面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科级干部担任考察组组长。
第九条:考察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明确考察目的、内容、方法步骤、谈话范围和时限要求等。考察工作方案由组织(政工)部门提出,党委(党组)审定。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支部)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支部)主要领导交换意见。6、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政工)部门汇报,经组织(政工)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必要时,党委(党组)领导成员可直接听取考察情况汇报。7、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人选后,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后没有问题或有问题经调查核实不影响提拔使用的,按规定程序履行任职手续;调查核实确实存在影响任职问题的,经党委(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
四、责任和权利
第十条:党委(党组)组织(政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具体指导干部考察工作,提出考察工作方案,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考察组负责落实考察工作方案,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考察意见,形成规范的考察材料。
在干部考察中,考察组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政工)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考察中发现干部重大情况或反映,有的可以通过个别谈话了解情况,有的可以委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了解清楚并作出结论。
要注意对考察对象八小时以外情况的了解,加强对其生活圈和社交圈的考察,逐步采用以下做法:⑴延伸考察。通过发放问卷或走访的方式,向考察对象的亲属、街坊邻居、平时交往较多的人员及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了解对考察对象的反映及其遵纪守法情况。⑵家庭访问。对考察对象进行家访,重点了解其家庭关系、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家属子女从业情况、对家属子女的管理等。⑶发放征求意见表。了解群众对考察对象的意见和看法。
考察工作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以及考察谈话情况,考察组成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署名。
考察工作中谈话记录必须客观、真实。考察谈话记录使用专用纸并编码,考察工作结束后,要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将考察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材料整理订卷,留存备查,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建立考察情况适度公开制度。主要是探索将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结果及考察组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选择适当时机、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进行反馈。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干部主管部门采取书面通知、张榜公布、个别谈话、会议通报、通过被考察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转达等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将上述需要反馈的内容,分别向群众和被考察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反馈。在做好反馈工作的同时,对确有问题的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对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导班子,要在上级主管部门帮助下进行思想整顿和必要的组织调整。
第十三条:考察人员的责任:1、认真执行干部考察的政策规定。2、深入了解、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分析考察对象的情况。3、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4、起草考察材料,考察组成员署名签字。5、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考察人员的权利:1、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及相关资料。2、根据不同对象和具体情况对考察方式提出建议。3、全面了解和掌握与考察有关的情况和内容。4、严格保密,按规定程序汇报考察对象的情况和考察情况。
五、考察人员的素质要求
第十五条:考察人员应具备的素质:1、具有胜任干部考察工作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的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2、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坚持党性原则,公道正派。3、具有唯物辩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熟悉干部考察工作业务,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4、具有实事求是、严谨细致、勤奋敬业、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5、具有廉洁奉公、不计名利、甘当人梯的奉献精神。
六、纪律和监督
第十六条:考察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1、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2、不准泄露考察工作情况,不得在非工作场合议论干部考察工作。3、不准参加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及其他交往密切或有特殊关系对象的考察。4、不准接受考察对象、考察单位的宴请和安排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接受赠送的礼物及有价证券和凭证,不准借考察之便牟取任何个人私利。
第十七条:党委及组织(政工)部门对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组织(政工)部门和考察人员必须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要把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办法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干部考察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之一。对干部考察工作成绩突出的考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干部考察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考察结果失实的,对反映干部问题的线索不认真调查,不向组织汇报,造成组织用人失当的,对不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跑风漏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偏听偏信,感情用事,不实事求是汇报考察情况,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对必须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组织用人失察、失误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是组织(政工)部门干部的,调离工作岗位。
七、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