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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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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68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执行时间

凡从*年1月1日起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应严格按本《意见》要求执行,即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三、征管方式

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土地出让收入属非税收入管理范围。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财政非税收入(土地出让收入)专户,专门用于土地出让收入的归集。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财政非税收入(土地出让收入)专户。财政部门应对缴入的土地出让收入按宗地和镇(开发区)进行明细核算(可委托国土部门具体办理),按旬办理缴库手续,并设立专账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

四、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牵头,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镇、开发区每年10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次年用地计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负责编制下年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并按照年度征收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与出让供地成本相关的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项目预算;财政、建设、交通、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相关的土地出让支出项目预算,其中支出范围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分别纳入全市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由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同级人大报告。

五、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足额保障征地拆迁补偿支出,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按照市人民政府*年第20号市长令执行,即:土地补偿费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人13000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每亩980元。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土地出让涉及的需要进行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等支出。

(三)支农支出。

1.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2004〕104号《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市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7.0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作为市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用于安排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2.补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根据省政府《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规定,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并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我市属于三类地区,执行工业用地每亩不低于9000元,商业用地每亩不低于20000元。

3.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支出。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4号)有关规定,我市按每个被征地农民1000元一次性安排划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缴纳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土地出让业务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1.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苏财综〔*〕25号文件规定,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5%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专账核算,资金封闭运转管理,专项用于政府国有土地收购储备。

2.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根据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苏财综〔*〕91号文件规定,我市

按34元/平方米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3.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的相关业务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按照不超过当年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总价款的1.5%列入部门预算,实行以收定支,据实列支。

4、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根据省财政厅苏财综〔*〕105号文件规定,我市按4.7元/平方米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专账核算,专项用于安排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5.其他支出。未列入上述支出内容、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其中包括:按照国家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镇国土所从所在地组织土地出让收入中按5%提取事业经费等。

在执行上述政策规定后,我市各镇、开发区地块的出让收入的剩余部分全额安排各镇、开发区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其中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主要安排农村饮水、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项目。

为保证城建、交通及政府安排其他项目的资金日常需求,在市土地储备中心承担收购储备的地块出让时,先按到帐土地出让收入的20%预提专项资金,用于上述项目的日常支出,待土地出让结束后按宗地进行结算。

六、财政、国土资源、国库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是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按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各专项支出;负责牵头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建立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度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及时提供土地出让收支核算情况。

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出让的具体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应收尽收;加强土地出让成本控制,监督各镇(区)土地出让规范运作;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按市政府财政部门要求编制年度土地出让金收入预算、与土地出让供地相关的支出预算以及编报与出让供地相关的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及时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等各项业务;在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定期与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数据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七、监督检查

市政府成立由国土、财政、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市土地出让审核领导小组”,对国有土地出让价格和成本支出实行监督管理,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国土局,日常工作由市国土局牵头组织。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金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严禁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和个人返还或“借出”土地资金;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禁止“上征下租”等土地违法行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省公布的出让最低价标准。

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如发生不可预见事件或因自然等因素造成受让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由征收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处理。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我市原关于企业破产、改制中的有关土地优惠政策停止执行;凡以前有关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定与本《意见》要求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今后,如遇上级部门调整有关政策,我市也将作相应调整。

本《意见》由市财政局、国土局负责解释。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国土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