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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进一步规范县、市党委全委会议事程序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全委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县市的工作。其职责是:
(一)对本县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三)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四)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
(五)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六)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推荐、酝酿、讨论决定和任免干部。
(七)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二、全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全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四、全委会会议由常委会召集,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由常委会指定一名副书记或常委主持。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委员的意见。
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
六、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对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
七、全委会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八、全委会应建立健全和落实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对涉及本县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自身建设全局的政策、方案、规划、部署和落实措施的制定,以及大额资金调度、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经过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二)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应听取本级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三)召开全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九、全委会在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作出决策的全委会决定。
各县、市要按照上述指导性意见,认真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进一步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切实发挥好全委会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