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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进一步规范县、市党委常委会议事程序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
(三)对本县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四)对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以及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推荐、酝酿、讨论、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调动或指派下一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其数额在下一级党的委员会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党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六)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七)对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二、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常委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常委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常委要有明确分工。每个常委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常委会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四、党委书记负责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的工作。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的监督。
五、常委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
常委应自觉维护常委会内部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六、常委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七、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八、常委全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到各常委,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九、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
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
十、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推荐、讨论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十一、常委会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十二、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的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十三、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常委会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十四、常委会在每年年度末要就其一年的工作,向全委会及地委进行专题汇报。重大问题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十五、县市党委常委会要就必须由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二)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应听取本级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三)召开常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十六、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分工组织实施。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作出决策的常委会决定。
各县、市要按照上述指导性意见,认真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进一步规范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程序,切实把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到党委常委会经常性的工作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