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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新党发〔*〕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学的意见》(新党办〔*〕28号)以及《中共*地委、*行政公署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喀党发〔*〕10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少数民族教育改革,为在*地区少数民族中小学全面实施“双语”教学奠定基础,现就*地区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前“双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促进少数民族幼儿全面发展为出发点,以培养少数民族幼儿运用汉语交流的能力为重点,遵循语言教学规律,寓“双语”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不断强化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促进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阶段“双语”教学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少数民族教育质量,为培养“民汉兼通”的少数民族人才夯实基础。
二、大力加强农村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教学
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学要以农村为重点。在全区所有的乡镇、村积极举办附设在小学内的汉语教学为主的学前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学制二年。学前班要以汉语口语训练为主,具备条件的地方推行民汉幼儿混合编班。要充分运用远程教育、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手段,不断提高农村学前教育质量。通过学前二年的汉语训练,使少数民族儿童基本解决汉语交流问题,为小学阶段“双语”教学打下良好的语言基础。地、县、乡、村要加大对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的投入。自治区决定通过提供幼儿伙食补助、免费读本补助、聘用教师工资补贴以及建设村级学前教育场所基建补助等措施,重点扶持*地区等7个贫困地区农村学前“双语”教育发展,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好这一优惠扶持政策,不等、不靠,积极筹划,及早动手,全面推进我区农村学前“双语”教育发展。
三、积极推进与学前教育相适应的少数民族小学“双语”教学模式改革
为改变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学段偏上、教学效果差的状况,各县、市要在民语授课小学积极探索“双语”教学模式改革的办法和途径,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师资培训力度,按照地、县推进“双语”教育规划,从小学一年级起开设“双语”教学班,使之与学前“双语”教育相衔接。积极试行在小学一年级以汉语口语训练为主,二年级开始实行“双语”教学的“1+5”模式,使少数民族儿童在语言发展最佳阶段就能在掌握母语的基础上运用汉语进行交流、学习,为进一步提高汉语水平奠定基础。
四、充分发挥公办、企事业办幼儿园在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中的骨干作用
各县、市要继续办好公办幼儿园、企事业办幼儿园,积极推行民汉合园,实行民汉幼儿混合编班。县、市办幼儿园要发挥对本县、市,乡(镇)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学的指导和示范作用。各县、市要充分利用农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安全校舍,依托乡、村小学举办“双语”教育的幼儿园或学前班。要重点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力争使全区各乡(镇)*年前普遍设有一所以汉语教育为主的民汉合园示范性幼儿园,以带动幼儿教育的普及。有条件的村,也可办幼儿园或村小学办学前班,以强化汉语学前教育。要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企事业办幼儿园的发展,确保幼儿园教育资源不流失,不断提高德育、教育质量,使企事业办幼儿园在学前“双语”教育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五、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以汉语教育为主、民汉合园的幼儿园
通过民办、民办公助、联办等多种形式,加强幼儿园所建设,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各县、市在城市规划、改造、小城镇建设和住宅开发中要配套建设民汉合园的幼儿园,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提高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的覆盖面。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鼓励各种形式的捐资助学,推进各种形式的教育对口支援工作,争取对学前“双语”教育的各方面支持。
六、加快培养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的学前教育“双语”师资队伍
结合继续教育,以提高汉语教学水平为重点,推进少数民族学前教育教师全员培训工作,使少数民族学前教育教师的汉语水平和教学能力基本胜任学前“双语”教育的需求。地区和各县、市都要设立学前“双语”师资培训经费,不断加大对学前教育“双语”教师培训力度。*教育学院、地区小学教师培训中心要开设幼儿师资班和学前教育专业,招收汉语系或“双语”班初中毕业生,实行汉语教学,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幼师专业毕业生达到HSK6级以上水平,具备“双语”教学的能力。要鼓励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投身于幼儿教育事业,特别是要积极引导、鼓励幼儿教师和具备幼儿教师资格、汉语水平达标的人员到边远贫困地区从事学前“双语”教育工作。各县、市要将部分接受过幼儿教育或具备条件,本人愿意从事幼教事业的小学教师经过培训调整到依托小学举办的幼儿学前“双语”教育岗位,鼓励他们从事幼教事业。从社会上聘用的具备幼儿“双语”教育资格的教师的工资可采取自治区专项经费补助,以及各县、市,各乡(镇)补助的形式解决,各聘用学校要相应解决聘用教师的社会保障。对公办幼儿园已有的教师编制必须保证,不得缩减。
七、加强对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工作的研究和指导
要研究制订学前“双语”教育方案,积极设立少数民族幼儿汉语教学研究课题,加强调查研究和教学指导,探索建立符合少数民族幼儿身心特点的汉语教育体系。要加强“双语”教育教研员队伍建设。对在“双语”教育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个人表彰奖励,进一步加强全区内“双语”教育相互学习与交流,树立一批典型、学有榜样、共同提高,为全面实施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奠定扎实的基础。
八、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的良好氛围
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组织协调好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形成合力,积极为学前“双语”教育工作创造条件。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对学前“双语”教育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学前“双语”教育工作的认识。各幼儿学前“双语”教育学校可通过教学成果展示,邀请家长、社会人士参加观摩课、公开课等多种形式,赢得社会对幼教“双语”教育的关心与支持,奠定全面推进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的社会基础。
九、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学前“双语”教育的重大意义,抓住当前推进“双语”教学的有利时机,贯彻“双语”教学“从小抓起”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学前“双语”教育的支持力度。各县、市要针对本县、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实际,作出整体规划和部署,将学前“双语”教育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双语”教学工作规划统筹安排、并重点考虑。地、县教育督导机构要制定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的督导评估方案,对学前“双语”教育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确保各项措施及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十、全区实施幼儿学前“双语”教育整体规划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扎实有效地推进幼儿学前“双语”教育工作。根据我区人口数测算,全区现有3至6岁幼儿约24万人,按农村幼儿占幼儿总数的80%计算,其中农村幼儿约为19.2万人,学前二年农村幼儿约为9.6万人。通过积极努力*年、*年全区各乡(镇)完成中心幼儿园建设,*年后扩大到人口比较集中的村建设幼儿园,并依托乡、村小学举办“双语”教育的幼儿园或学前班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学前“双语”教育规模,并提高教育质量。
——*年全区农村幼儿接受学前两年“双语”教育人数要达到20%,即1.92万人。
——*年全区农村幼儿接受学前两年“双语”教育人数要达到40%,即3.84万人。
——*年全区农村幼儿接受学前两年“双语”教育人数要达到60%,即5.76万人。
——2009年全区农村幼儿接受学前两年“双语”教育人数要达到80%,即7.68万人。
——2010年全区农村幼儿接受学前两年“双语”教育人数要达到90%以上,即9万余人。
十一、经费保障措施
农村学期幼儿“双语”教育主要采取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和县、市财政配套专项安排,乡(镇)、村自筹、社会捐资等多种形式确保投入。自治区扶持补助范围为:对各县、市村办学前教育机构建设,每年安排一定的基建补助;对农村幼儿进入学前两年“双语”教育的学生每人每日补助伙食费1.5元;对幼儿教材以每生每年20元的标准免费提供;对农村聘用幼儿教师按每40名学生配备一名汉语教师,每名教师每月补助400元。办公、教学设施设备、不足教师的聘用和教师的社会保障及幼儿园日常运转的投入,由县、市财政安排和乡(镇)、村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
十二、其他
各县、市应根据《*地区关于发展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县、市实际,制定出本县、市关于发展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实施方案,并于今年2月底之前上报地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