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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党组织建设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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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党组织建设考核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提高高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考核实施意见》及其基本标准。

一、考核指导思想和原则

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考核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以考核促进建设,着眼于进一步强化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着眼于提高党的工作整体水平,着眼于全面推动高校改革和发展。通过开展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考核,推进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考核程序和办法

1、高校自我考核。各高校根据考核基本标准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我考核,形成自我考核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近两年来,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基本状况、主要成绩和经验体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自我考核等级和得分等。

2、专家组考核。由省委教育工委组织专家根据基本标准及工作程序,对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进行全面而又有重点的考核。考核采取听汇报、查阅文档、现场察看、问卷调查、座谈会、个别访谈、综合评议等方法,时间为每校2~3天。

3、省委教育工委审定。省委教育工委根据专家组的考核结果,对所考核高校进行综合评议,审定考核等级、得分及反馈意见,并下发反馈意见。

4、高校整改。高校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并书面上报省委教育工委。

三、计分方法和等级标准

1、《基本标准》一级指标为5项,二级指标为23项,总计1000分。

5项一级指标的分值(Mi=M1~5)为:

M1=300分、M2=260分、M3=160分、M4=200分、M5=80分。

23项二级指标的分值(即:N1(1-6)、N2(1-5)、N3(1-3)、N4(1-5)、N5(1-4)),在《基本标准》中分别列出。每个二级指标的得分将按评分标准把握确定。

2、为鼓励高校积极探索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新思路,另设特色工作附加分,满分为100分。高校根据本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突出成绩或经验提出申请,由考核组集体讨论审定,特色分不计入总分,但作为以后评选先进高校党委的重要参考。

3、考核结果的等级标准:

⑴优秀:应同时达到以下两条标准。

①V总≥900分。

②特色工作附加分≥60分。

⑵良好:应同时达到以下两条标准。

①V总≥800分。

②特色工作附加分≥40分。

⑶合格:V总≥700分。

⑷不合格:V总<700分。

四、组织领导

省委教育工委负责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考核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考核工作将整体要求,分步实施,2003年下半年内开始考核工作试点;争取在两年内完成省、部属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考核。

各高校党委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回顾总结近几年来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对照《基本标准》,总结经验,找出不足,切实整改;要认真配合考核专家组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学校情况;要把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考核作为一个契机,切实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努力开创高校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