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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节约制止奢侈行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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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节约制止奢侈行为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新建(购买)、改扩建和装修办公楼

(一)各地各部门要对*4年以来已建、在建、待建和装修办公楼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对照中央的规定自查自纠。

(二)现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不准新建(购买)、改扩建;未达到指标的,从现在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准新建(购买)、改扩建;未脱贫地区,一律不准新建(购买);不得以建业务楼等名义新建(购买)、改扩建办公楼。确属危房或新建机构的办公用房,需要新建(购买)、改扩建的,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严格审批。所有地区和部门现有办公楼,除正常维修外,三年内一律不准装修。

(三)调整审批权限。各级党政机关新建(购买)、改扩建和装修办公楼,其立项报告一律报上一级计划部门审批。省级单位的立项由省计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在中央和省里规定下达之前已经批准但尚未开工的项目,暂停实施,经重新审查后,作出处理;已经开工的,上级计划部门要对其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审查,并严格按规定标准进行建设。

(四)强化项目资金管理。经审查同意开工或继续施工的上述项目,其资金来源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按指定的财政渠道列支,不得占用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不准使用贷款建设和购买办公楼。未经上一级计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突破工程建设概算。

(五)盘活存量,调剂余缺。党政机关新建(购买)、改扩建的已达到规定面积指标的办公楼投入使用后,应及时交出超面积部分的办公用房,由各级政府按照合理、节俭的原则,采取统筹安排,盘活存量的办法,调整使用单位,纠正部分单位办公用房严重超面积的不合理现象,解决部分单位办公用房紧缺的困难。

上述工作,由各级计划部门牵头,纪检、监察、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参与,并加强监督检查。对先建后批、越权审批、擅自突破工程概算、超标准装修、违规挪用挤占资金等问题,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同时,参照上述规定,加强对有经常性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新建(购买)、改扩建和装修办公楼的管理。

二、严格控制各种会议

(一)严格会议审批制度。除依据党章、法律和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必须经省委常委会议、省委书记办公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批准;全省性工作会议,必须先报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省级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必须先报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二)从严控制会议规模。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3天以内,人数一般控制在250人左右。省级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每个部门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参加人员范围一般只到市地,会期不超过2天,人数不超过150人;如遇特别重要事项,参加人员范围需到县(市、区)的,必须报经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人数一般控制在200人左右。

(三)大力压缩会议经费。各级各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实现中央关于今年会议经费实际支出比上年至少压缩10%的要求。除省委、省政府批准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可给予一定补助外,部门召开的会议,经费一律在各部门年度包干预算内自行解决,不准向下属部门、企业或有关地区摊派或变相摊派。要大力压缩会议住宿、餐饮等费用,一律不准大吃大喝和发放礼品、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和游山玩水。要提倡就地开会,开短会,开小会,开电视电话会议,不得以各种名义跨省召开会议。

(四)减少领导参加会议及其新闻报道。减少会议关键在领导。各级领导一定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下决心减少参加会议。省委、省政府领导(除兼任部门领导职务外)一般不参加省级部门召开的会议。省委、省政府领导参加会议,要提倡讲短话。要大力精简会议的新闻报道。

上述工作由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负责,重申和制定具体规定,并加强监督,抓好落实。

三、严格控制各类庆典、纪念、办节、剪彩、颁奖、奠基、竣工等活动

(一)除有特殊、重大意义的庆典等活动外,不得举办其他全省性(包括行业性)的庆典等活动。全省性(包括行业性)的庆典等活动,须经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各市地和省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里已有的各项规定,大力减少本地区、本系统的各类庆典等活动。市地和省级单位确属必要举办的庆典等活动,须事先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二)经批准举办的庆典等活动,要体现节约、俭朴的精神,严格控制规模和开支。不准发放各种礼品和贵重纪念品,不准借机大吃大喝、游山玩水,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各种费用。

(三)各市地和省级各单位经批准举办的庆典等活动,一般不要邀请上级领导参加。确需邀请的,须经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并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向上级领导发出邀请。除外事、侨事、台事等特殊需要外,省委、省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下级举办的各类庆典等活动。

四、坚决制止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一)严禁用公款吃喝玩乐。各级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关于严禁用公款吃喝玩乐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狠刹用公款吃喝玩乐的歪风。单位之间不准以联络感情等名义相互宴请,不准到上级机关所在地宴请上级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节假日邀请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吃喝玩乐,不准借学习、培训等各种机会互相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送礼。

(二)严格公务接待制度。各级各单位要按照中央的规定,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的具体制度。各单位对公务接待,要实行审批、登记,明确规定接待标准,指定合适的用餐地点,限定每批人员的招待次数,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不准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单位公务接待标准、费用支出等情况都要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每季度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一次。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公安、工商、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不仅要给予违纪人员和单位经济处罚,而且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五、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

(一)加强对公费安装住宅电话、配备移动电话的管理。省市县各级都要制定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的具体规定。配备移动电话,必须贯彻工作急需、从紧把握、严格控制的原则。重要和特殊工作岗位,如经常处理急事、要事、抗灾救灾、突发性事件等,可以配备移动电话,其他一般不得配备。配备的移动电话,原则上应统一保管,根据任务需要机动使用。各单位购置移动电话,邮电部门、联通网经营部门办理入网开机等手续,应按国家和省审批专项控,制商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对公费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使用费的管理。各市地县和省直各单位要本着有利于工作,又节约开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区别情况,制定公费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使用费的最高限额。超过最高限额的费用,由使用者全额自负。

(三)由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邮电、财政及控办等部门参加,对全省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有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装置的公费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要予以撤除和收缴;收缴的移动电话,原则上要进行拍卖,所得款项可返回原单位;占用下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移动电话要立即归还。

六、严格控制各种检查,禁止形式主义的评比和达标活动

(一)由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现有的各类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和中央规定,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外,一律不得举办全省性及行业性的各类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特别是针对企业的活动。

(二)经批准的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不准向被检查、评比、达标的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准借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之机,大吃大喝和敛财。

(三)违反规定或未经批准组织各类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要追究主办单位领导的责任。新闻单位对这类活动一律不作报道,而且要选择情节严重的违纪典型予以曝光。

七、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

(一)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领导干部用车的各项规定。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原则上五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可申请更换。有关主管部门要从严审批。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配备小汽车的,不准配备新车。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借用下级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车辆,现已借用的,要一律清退。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干部用车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严肃处理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省市地县各级都要研究制定所属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配车数量的有关规定。同时,省里要统一研究制定国有企业超标车处理办法。

八、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一)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公安、旅游等部门配合,对全省*6年1月1日以来从旅游渠道公费出国(境)和其他因私渠道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对确属公费出国(境)旅游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严格执行不得用公款通过旅游或其他因私渠道出国(境)进行公务活动的规定;违反规定的,要从严处理,并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各旅行社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公款组织的出国(境)团组;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三)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制止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领导干部每年出国(境)次数,因公出国(境)团组规模,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单独组团出国(境)进行立法、司法、财税等领域的考察和交流。未经上级党政领导机关批准,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国(境)外主持和参加经贸洽谈会、展销会、招商会等经贸活动,不得出国(境)进行股票发行的推介活动。县以上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参加企事业单位团组出国(境)。建立因公出国(境)报告制度。各因公出国(境)审批单位,要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并每季度将有关情况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各级财政、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用汇的管理,严格核销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中央《若干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各人民团体适用本实施意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