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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利,正确执行党纪政纪,根据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案件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个别重大复杂又确需尽快处理的案件,可提前介入审理。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应在调查工作基本结束的情况下,由案件调查科室报经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批准。提前介入审理的人员不参与具体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招聘干部在聘用期间违犯党纪政纪,受党纪撤职以上处分的,或政纪应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一律予以解聘。解聘手续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办理。
三、由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党委、纪委批准的,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情节轻微,数额较小,受到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或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分的违纪党员,如果认为可继续留在党内不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必须是在案发前主动交代,积极退还赃款赃物的;或在工作上有特殊贡献的;或案发后有检举立功表现,且悔改态度好的。由市直单位党委、纪委批准的,事先要报经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审查,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作出处分决定。
四、市委管理的党员干部、或由市委、市纪委作出处分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对处分不服提出申诉,由市纪委受理复查复议;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管理的党员干部,或由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党委、纪委作出处分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对处分不服提出申诉的,由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党委、纪委受理复查复议;对原来经过市纪委审查批准,由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党委、纪委决定发文处理的案件,有关单位受理复查复议后,如果决定撤销或改变原处分决定或结论的,要经市纪委审查批准。
五、党员、干部除受党纪、政纪开除处分外,如改正错误好,确因需要提拔使用的,必须是:受行政处分人员已解除行政处分的;受党内警告处分已过半年,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已过一年,受党内撤职处分已过二年,受留党察看处分的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方可提拔使用。
六、凡给予违纪党员干部党内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也应该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如果违纪人员党、政纪都需给撤职处分的,但只具有单项职务的,那么相对应的处分可予降低一挡。行政上被开除公职的,一律开除党籍。但被开除党籍处分的,行政上不一定开除公职,可视情况给其适当的行政处分。
七、乡镇及县(市、区)下属各部、委、办、局任命的工作人员违反政纪,该级监察室有立案检查权,但无处分权。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的意见。对违纪人员撤职以下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室提出处分意见,报任命职务的行政部门批准决定,发文处理;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的,必须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并由批准机关行文。
八、非党企业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借款、借物,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比照中纪委《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二十七条量纪处理。
九、党纪申诉案件,如果申诉人对复查复议后仍然不服的.有关单位党委或纪委要提出意见,并将本人申诉和复查、复议材料一并报告批准处分的党组织的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
十、一个人同时受党、政纪处分的。若以党纪立案,结案后其案卷存归纪检档案室(箱)保管,同时简订一本仅有政纪处分决定书和说明卷宗存档何处的材料案卷,存归行政监察档案室(箱)保管。若以政纪立案的,则反之。
十一、凡立卷归档的案件调查报告或案件审理报告底稿,均应写明调查人或审理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