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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年3月1日,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做好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积极做好《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条例》是在我国防治艾滋病的关键时期,由国务院颁布的一部全面规范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促进艾滋病防治工作沿着法制化轨道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为贯彻落实《条例》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条例》,准确把握《条例》的指导思想、立法宗旨、现实意义和主要内容。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防艾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会同宣传等部门制订具体宣传培训计划,将《条例》内容纳入艾滋病防治政策宣传,以及各级党校、团校的培训课程中;将《条例》的宣传纳入当地“五五”普法规划,并与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相结合,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省、市防艾办要分别组建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到各市、县巡回开展《条例》宣讲活动。各地政府要协调当地新闻单位,抓住《条例》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各地卫生部门要联合工、青、妇等群团及民间组织,通过青年志愿者宣传、“青春红丝带”、“职工红丝带”、“面对面”等活动和服药督导员宣传、感染者互助组织宣传等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宣传工作,使其了解掌握《条例》内容,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履行义务。
二、明确目标,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消除社会歧视。各地、各部门要以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大对重点人群实施干预的力度。各地要认真按照《条例》的要求积极开展各项干预工作,对重点人群实施干预,确保实现到2010年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90%以上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
(三)加大“四免一关怀”政策“四个一、三条线工程”落实力度。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切实抓好“四免一关怀”政策和“四个一、三条线工程”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治疗管理体系,完善以就地治疗、家庭治疗、社区治疗为主的抗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机制。“四个一、三条线工程”要在20**年完成一半以上,2007年底以前全面完成,确保将党和政府对艾滋病患者、感染者及其家庭的关怀落到实处。
(四)加强农村和流动人口的防治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农村地区艾滋病防治工作,选派预防和临床医务人员到基层指导工作,加强对农村卫生人员的知识培训,提高防治能力。要按照《全省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同时,要做好流动人口的干预工作,特别是流入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更要高度重视,安排好进城务工青年的工余生活,把他们吸引到健康有益的活动中来,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感染和传播。
三、增加投入,不断提高基层防治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不断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各市、各艾滋病防治重点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置独立的艾滋病和性病预防控制科室,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专职工作人员。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90%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7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同时,要努力改善基层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
四、加强领导,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各市、县尚未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机构的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艾滋病防治组织协调机构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依法推动跨部门合作,加强防治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形成艾滋病防治的合力,切实解决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制定具体的检查办法和考核指标,检查结果要及时进行通报,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违反《条例》的各种行为,要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省防艾办将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具体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