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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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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44号>,*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30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84号)、市政府《关于城镇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达市府发〔*〕32号)等文件精神及我县国有企业改制进程和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针对我县国有企业改制和生产经营以及县财政收入的实际情况,拟先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以法院宣布破产时间为准,下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并将筹集的原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分别核算,严禁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监督。

二、参保方式

凡*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均以单建统筹的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具体参保办法

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涉及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惠民行动,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理程序为:

1、已改制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持身份证、退休证或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

文件、退休职工审批表、领取医疗补助金情况和1寸彩照2张等资料到县医保局完善手续。

2、未改制的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登记造册,并收齐退休职工的身份证、退休证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文件,退休职工审批表和1寸彩照2张等资料,并由单位到县医保局完善手续。

3、缴费办法:已改制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应差额退回改制或关闭破产时已领取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具体为:按退休时间计算,每满一年少退10%,已满10年的不再退还所领取的医疗补助金。

未改制的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统一到县医保局清算和补缴10年的医疗保险费。对个别关停破产未改制的国有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政府帮助缴费。

四、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知青、超龄退休人员如本人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按退休当年全市平均工资年递增6%为基数的4.5%缴足10年,即可享受单建统筹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未改制的、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统一到县医保局,按规定提供相关手续,缴纳医疗保险基金,完善相关手续。

六、凡国有企业改制时未办理退休手续并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均按川劳社发〔*〕59号、达市劳社发〔*

〕250号文件精神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自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七、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