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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及比选交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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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及比选交易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国家投资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等交易行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责任、有序、监督的市场竞争秩序,根据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意见》(川府发〔*〕14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及比选等到交易活动的意见》(达市府发〔*〕31号)文件规定,现对加强我县招标投标及比选交易活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交易活动程序,实行“平台式”集中管理

(一)根据川府发〔*〕14号文件“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资格预审、开标和评标。各交易场所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规定和省招监委的要求,决定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开设“*招标投标(比选)交易活动专门场所”,作为全县统一的招标投标及比选等交易活动平台。

(二)县政务服务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建立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制度,对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管理。

(三)交易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制度、要求、程序办事,禁止脱离管理、脱离环节、脱离现场的现象发生。

(四)评标专家抽取终端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做到随机抽取,公正客观。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设立评标专家抽取终端及其他涉及交易活动的场地、设施。

(五)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川价费〔2003〕136号文件执行。

二、明确交易活动范围,严禁场外交易

(一)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第197号令)及相关规定,县本级招标限额以下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活动,一律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比选。

(二)全县招标限额以上的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设工程、市政工程、招聘、中介服务、政府采购等,必须进入县、市、省政府服务中心依法招标,进行招标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活动。

(三)引导、鼓励和支持非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

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交易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一)所有进场交易项目的各方当事人,包括项目业主、机构、投标企业、监督部门人员均应接受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秩序管理。有关管理制度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二)县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场地设施建设,做好交易活动的秩序管理及现场见证服务。对进场交易项目的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及中标等交易信息进行全过程记录(记录及现场录像保存半年以上),及时向县监察局、发改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三)县发改委、招监办、财政、审计、法制、经委、建设、国土、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对国家投资项目是否进入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全过程、实质性监督,维护好招标投标及比选活动正常秩序,对没有进场交易的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得备案,不得办理后续手续。

(四)县监察部门要参与招标投标及比选活动的全过程,对其实行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标书封存保管、评审专家随机抽取、评标现场等重要环节进行重点监控,防止串标等弄虚作假现场发生。

(五)凡违反招标投标及比选活动管理规定的,对责任人将予以严格处理。情况严重、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